农民如何面对“种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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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了伪劣种子,会给农民带来经济损失。因种子问题投诉败诉的主要原因是证据不足,那么受损失的农民到底如何收集伪劣种子证据?就此问题记者请教了有关专家。

  发现受害征兆,应及时确定并请有关部门鉴定,用录像、摄像等方式取样保留证据。因为某些证据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过了期限就难以取证。

  通过正确方法取证。发现受损后,应请县级以上农业技术部门做出鉴定结论。法律确定损害后果有一系列的科学指标,如发芽率、有效分蘖数、千粒重等标准。

  发现受损后,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及时投诉或提起诉讼。由于大部分农民购买种子不是直接从生产者手中购买的,因此最后的售种人不一定是完全责任人,也就是说责任人可能是间接的。

  另外,农民朋友在购买种子时也应注意相关事项。农民在农业生产中,因购买使用假劣种子导致经济损失的,有权直接向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生产者追索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6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它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当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其第41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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