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必须引进种猪时,要做好产地疫情调查,认真对种猪进行检疫和挑选。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要求和产地疫情,委托当地兽医卫生机构对种猪着重考虑下列疫病检疫:口蹄疫、猪瘟、猪传染性水疱病、伪狂犬病、猪气喘病、猪钩端螺旋体病、猪萎缩性鼻炎、猪布氏杆菌病。以上检验阴性者才能引入。引入种猪应在隔离舍观察30天。隔离观察期间,停止喂服药物添加剂,以利于检疫观察,确认健康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已出场的猪不准返回本场。
⒉工厂化猪场应定期进行口蹄疫、猪瘟、猪气喘病、猪萎缩性鼻炎、猪布氏杆菌病、猪痢疾等疾病检疫,还要定期进行粪便寄生虫卵检查。
⒊定期对饲料进行微生物学检查(如沙门氏菌、霉菌等)和毒物检查,定期检验饮用水及检查猪舍空气、垫料、粪便、用具的微生物区系,含菌数及有无霉菌存在。
⒋对检验出的病猪或阳性猪,应按情况不同作妥善处理。凡传染病猪或可疑病猪应予以扑杀;如种猪存在猪气喘病、猪萎缩性鼻炎等,且阳性率很高时,应全群淘汰或转为肉用。
⒌工厂化养猪场应设立紧急屠宰室及检验室,以便对病猪进行细致的病理变化检查及病原学等检查,及时做出正确诊断,以利于对疾病的发现,控制和扑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