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农药包括所有在农业使用的化学品,例如,日本早期(1948年)公布的”农药管理法”就有这种解释,近年来甚至把天敌生物商品也包括在内,称为”天敌农药”;英美至今仍有沿用”农业化学品(agicultural chemicals或agrochemicals)”这一名词的,事实上也把化学肥料包括在内。狭义的农药一般是指用于防治农、林有害生物(病、虫、草、鼠等)的化学药剂,以及为改善其理化性状而用的辅助剂,还包括植物生长调节剂。目前,在国际交流中,已统一使用农药(pesti-cide)一词,其定义和包括的范围也大体趋于一致,即狭义解释的农药。
我国所用”农药”一词源于日本的”农药”。1997年国务院分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一次对农药的物质特性给出了界定。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几种物质混合务及其制剂。
1.农药的适用范围
农药的适用范围是说农药可作哪些方面用途。
①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林、牧、渔业中的种植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和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用于养殖业防治动物体内外病、虫的属兽药)。
②调节植物、昆虫生长(为促进植物生长给植物提供常量、微量元素所属肥料)。
③防治仓储病、虫、鼠及其他有害生物。
④用于农林业产品的防腐、保鲜(用于加工食品的防腐属食品添加剂)。
⑤用于防治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用于防治动物生活环境中的蚊、蝇、蟑螂(蜚蠊)、虻、蠓、蚋、跳蚤等卫生害虫和害鼠、用于防治细菌、病毒等有害微生物的属消毒剂。
⑥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高尔夫球场、草场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主要是指防治杂草、危害堤坝和建筑物的白蚁和蛀虫、以及衣物、文物、图书等的蛀虫。
以上是我国对农药应用范围的最新界定,由此可见,农药广泛用于农林业生产的产前、产中至产后的全过程,同时也用于环境和家庭卫生除害防疫上,以及某些工业品的防蛀、防霉。农药用于有害生物的防除称为化学保护或化学防治,用于植物生长发育的调节称为化学调控。随着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农药的应用范围有可能扩大,概念也会明确。
2.什么样的农药称为假农药、劣质农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5年界定14种情况下的商品为伪劣商品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农药。
①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它种农药的。
②所含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的。
③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因其已不能作为农药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质农药。
①产品质量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②超过质量保证期并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③混有能够导致药害或其他损失所有害成分的。
④包装或者标签严重损害的。
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生产批准文件;造成经济损失和人畜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进行销毁时,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对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必要时要经过田间试验,制订使用方法和药量。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犯负责处理其产品,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