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使用的范围与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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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加入WTO,对动物源食品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要求。饲料添加剂作为全价配合饲料的核心和精华部分,其合理使用是生产动物源绿色食品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的准则,以规范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本文拟对此作一综述,为生产中饲料添加剂的合理使用提供指导。
一 饲料添加剂的概念和分类


  饲料添加剂,其定义为:为满足特殊需要而加入的少量或微量营养性或非营养性物质(见《饲料工业通用述语》);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其定义为: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微量物质。两者的定义不完全一样,前者重在目的和用途,后者则从行为的角度对饲料添加剂下定义;但两者均突出了其微量性的特点,反映了饲料添加剂在饲料总组分中所占的比例很小。


  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条,饲料添加剂分为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两类,但从广义范围上则应包括药物饲料添加剂。在本文中饲料添加剂均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和药物饲料添加剂三大类。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指用于补充饲料营养成分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一般饲料添加剂: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药物饲料添加剂: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


  二 饲料添加剂使用的层次


  根据目前饲料添加剂使用的范围和受限制程度,本文将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分为五个层次。
1禁止使用的添加剂:


  此类添加剂主要指药物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此类添加剂可通过饲料或饮水途径进入动物机体,产生药物残留,或产生“三致”性而危害人体健康,因而禁止其在食品动物中的使用,这是对所有饲料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必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农业部公告176号),公布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该目录收载了5类40种禁用药物品种。


  (1) 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包括盐酸克伦特罗、沙丁醇胺、莱克多巴胺等,共7种。
  (2) 性激素类:包括已烯雌酚、雌二醇、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促卵泡生长激素等,共12种。
  (3) 蛋白质同化激素:包括碘化酪蛋白、苯丙酸诺龙及其注射液2种。
  (4) 精神药品类:包括(盐酸)氯丙嗪、盐酸异丙嗪、安定、利血平、苯巴比妥及其钠盐等,共18种
  (5) 各种抗生素滤渣:为各种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三废,对养殖业的危害较大,一是易引起耐药性,二是未做安全性检查,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随后农业部又于2002年3月5日发布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通知,该清单中共列出了21类(种)药物,除去用作水生动物杀虫剂、消毒剂的10种外,尚有11类(种):

  (1) β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醇胺、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制剂。
  (2) 性激素类:己烯雌酚及其盐、酯制剂。
  (3)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
  (4) 氯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
  (5) 氨苯砜及制剂。
  (6) 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即痢特灵)、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
  (7)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
  (8) 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制剂。
  (9) 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
  (10)催眠镇静类:氯丙嗪、安定及其盐、酯及制剂。
  (11) 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2 可常规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为加强对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农业部于1999年7月26日公布了《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05号), 该目录共收录了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12大类173种,包括:饲料级氨基酸7种,饲料级维生素26种,饲料级矿物质、微量元素43种,饲料级酶制剂12种,饲料级微生物添加剂12种,饲料级非蛋白氮9种,抗氧化剂4种,防腐剂、电解质平衡剂25种,着色剂6种,调味剂、香料6种(类), 粘结剂、抗结块剂和稳定剂13种(类), 其它类10种。

  为加强对兽药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农业部于2001年9月4日发布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根椐其使用情况,将饲料药物添加剂分为两类:


  (1) 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 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共33种。
  (2) 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共24种。
现将可常规使用的第一类饲料药物添加剂列于表1:

表1 可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一)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二硝托胺预混剂
马杜霉素铵预混剂
尼卡巴嗪预混剂
尼卡巴嗪、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
甲基盐霉素、尼卡巴嗪预混剂
甲基盐霉素预混剂
拉沙诺西钠预混剂
氢溴酸常山酮预混剂
盐酸氯苯胍预混剂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啉预混剂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氯羟吡啶预混剂
海南霉素钠预混剂
赛杜霉素钠预混剂
地克珠利预混剂
复方硝基酚钠预混剂
氨苯胂预混剂
洛克沙生预混剂
莫能霉素钠预混剂
杆菌肽锌预混剂
黄霉素预混剂
维吉尼亚霉素预混剂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喹乙醇预混剂
那西肽预混剂
阿美拉霉素预混剂
盐霉素钠预混剂
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
牛至油预混剂预混剂
杆菌肽锌、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
吉它霉素预混剂
土霉素钙
金霉素预混剂
恩拉霉素预混剂

3 条件性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附录二中所列品种为条件性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通过混饲给药,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分。见表2。兽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药物预混剂。
表2 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1
2
3
4
5
6
7
8
磺胺喹?啉、二甲氧苄啶预混剂
越霉素A预混剂
潮霉素B预混剂
地美硝唑预混剂
磷酸泰乐菌素预混剂
硫酸氨普霉素预混剂
盐酸林可霉素预混剂
赛地卡霉素预混剂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伊维菌素预混剂
呋喃苯烯酸钠粉
延胡索酸泰妙菌素预混剂
环丙氨嗪预混剂
氟苯咪唑预混剂
复方磺胺嘧啶预混剂
盐酸林可霉素、硫酸大观霉素预混剂
硫酸新霉素预混剂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磷酸替米考新预混剂
磷酸泰乐菌素、璜胺二甲嘧啶预混剂
甲砜霉素散
诺氟沙星、盐酸小?碱预混剂
维生素C磷酸酯镁、盐酸环丙沙星
盐酸环丙沙星、盐酸小?碱预混剂
?喹酸散
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

4 无公害食品的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无公害生猪、肉鸡、蛋鸡、奶牛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应是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这些产品应是取得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其使用应遵照产品标签所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农业部发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无公害生猪、肉鸡饲料中不应添加氨苯砷酸、洛克沙生等砷制剂类药物添加剂,不应直接添加兽药,使用药物添加剂应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无公害蛋鸡饲料在产蛋期及开产前5周中不应使用药物添加剂(中草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无公害奶牛配合饲料中不应使用任何药物。

  无公害生猪饲料中对高铜的使用也作了规定:30kg体重以下猪的配合饲料中的铜含量不应高于250ppm,30kg?60kg体重猪的配合饲料中的铜含量不应高于150ppm,60kg体重以上猪的配合饲料中的铜含量不应高于25ppm。
5 绿色食品的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绿色食品标准可分为AA级和A级两个级别。
AA级绿色食品:生产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39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有害于环境和身体健康的物质,按有机方式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A级绿色食品:生产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39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AA级标准符合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标准,A级标准则达到欧美发达国家先进水平。生产AA级绿色食品有着比A级绿色食品更为严格的要求。

  绿色食品的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1) 优先使用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饲料添加剂类产品。
  (2) 所选饲料添加剂应是《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和允许进口的饲料添加剂品种,但附录A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除外(见表3)。
  (3) 不应使用药物性饲料添加剂。
  (4)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使用量应符合NY/T14、NY/T33、NY/T34、NY/T65中所规定的营养需要量及营养安全幅度(safe margin)。

  表3 生产A级绿色食品不应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种类 品种 备注 调味剂、香料
着色剂
抗氧化剂
粘结剂、抗氧化剂和稳定剂
防腐剂
非蛋白氮类
各种人合成的调味剂、香料
各种人合成的着色剂
乙氧基喹啉、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丁基羟基茴香醚(BHA)
羧甲基纤维素钠、聚氧乙基20山梨醇酐单油酸酯,聚丙烯酸树酯Ⅱ
苯甲酸,苯甲酸钠
尿素、硫酸铵、液氮、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缩二脲、异丁叉二脲、羟甲基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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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刍动物除外

三 小结

  饲料添加剂品种繁多,本文根据目前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和规定使用的情况,将其分为五个层次:禁止使用的添加剂,可常规使用的添加剂,条件性使用的添加剂,无公害食品使用的添加剂和绿色食品使用的添加剂。遵照第一层次的规定是对生产者和使用者最基本的要求,在此基础上遵照第二、三层次的规定,则可满足一般饲料企业(预混料、浓缩料、全价料等生产企业)和养殖场、养殖户对饲料添加剂的合理使用要求。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的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高于前三个层次,其中生产绿色食品对饲料添加剂的要求又高于无公害食品。从长远来看,发展无公害、绿色食品的畜禽水产养殖业是必由之路,饲料生产企业和养殖场应适应入世后的要求,严格遵照有关规定,从严要求,严把质量关,生产出安全、优质的无公害绿色畜禽水产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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