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肉羊生产小区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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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羊养殖小区的疫病防治各项技术规范,以及资格、饲料、兽药和饮水、肉羊引进 、饲养管理、无害化处理、消毒、免疫、疫病监测、疫病控制和扑灭、养殖档案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的肉羊生产小区的疫病防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959-1987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体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NY 5027-2001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148-2002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150-2002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 5151-2002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管理准则

  DB21/T 1295—2004 肉羊小区综合生产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物疫病 animal epidemic disease

  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2 病原体 pathogen

  能引起疾病的生物体,包括寄生虫和致病微生物。

  3.3 动物防疫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3.4 疫苗vaccine

  由完整的微生物(天然或人工改造的)或微生物的分泌成分(毒素)或微生物的部分基因序列,经生物学、生物化学和分子生物学等技术加工制成的用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的一类生物制品,由于它具有药物的某些特性,又不同于一般的药品,因此常将其称为一类具有免疫生物活性的特殊药品。

  3.5 免疫监测immune surveillance

  普查或抽查动物群体的抗体水平,以监测群体的免疫状态,为实施计划免疫和增强免疫提供依据。

  3.6 疫病监测epidemic surveillance

  由动物防疫部门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方法,对规定的动物疫病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结果分析。

  3.7 净道non-pollution road

  畜禽群周转、饲养员行走、小区内运送饲料、肉的专用道路。

  3.8 污道 pollution road

  粪便、病死动物出场的道路。

  4 资格

  4.1 肉羊生产小区的选址、布局、设施及其卫生要求、工作人员健康卫生要求、运输卫生要求、防疫卫生等应符合NY/T 5151规定的要求,养殖规模应符合DB21/T 1295规定的要求。

  4.2 肉羊生产小区应经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 饲料、饮水和兽药的要求

  5.1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NY 5150的规定。

  5.2 饮水应符合NY 5027的规定。

  5.3 兽药的使用应符合NY 5148的规定。

  6 肉羊引进

  6.1 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不从有痒病或牛海绵状脑病及其高风险的国家和地区引进。

  6.2 引进的肉羊应具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应具有《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6.3 从省外购入肉羊,应按规定进行报批、报验。

  6.4 省内引进的肉羊应是来自于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肉羊小区。

  6.5 羊只引入后至少隔离饲养30天,在此期间进行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羊只方可合群饲养。

  7 饲养管理

  肉羊小区的饲养管理应符合NY/T 5151规定的要求。

  8 无害化处理

  8.1 羊粪便清除之后,应通过生物发酵等技术方法处理,达到GB 7959的要求。

  8.2 羊小区排出的污水要流向污水池,经沉淀生物处理,达到GB 8978的要求后,再向外排放。

  8.3 对于病死羊应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GB 16548的要求。

  9 消毒

  9.1 小区卫生消毒

  9.1.1 大门入口设运输车辆消毒池和人员消毒更衣间,进入小区的车辆应用次氯酸盐或有机碘混合物等,用喷雾装置进行喷雾消毒。车辆消毒池应与大门同宽,长度达车轮2周长以上,两边为缓坡,消毒液可用3%火碱或煤酚溶液消毒,每周更换两次。进入小区人员通过的消毒槽加入2%火碱,每三天更换一次。在雨雪天后消毒药(垫)应及时更换。人员更换消毒后的衣服和鞋帽方可进入小区。

  9.1.2 小区地面每月消毒2—3次。

  9.1.3 羊舍周围环境(包括运动场)每周消毒一次;小区周围及小区内污水池、排粪坑和下水道等污道及出口,每月应至少消毒2—3次。

  9.1.4 生活区的各个区域每月消毒2—3次。

  9.2 舍内卫生消毒

  9.2.1 新建羊舍进羊前,应在舍内干燥后,屋顶、地面用消毒剂消毒一次。一切用具应充分清洗消毒。 

  9.2.2 使用过的羊舍进羊前,彻底清除一切物品,然后用高压水枪冲洗地面、墙面,要求无任何杂物和灰尘,待羊舍干燥后,再用消毒剂彻底喷雾消毒一次。若地面用2%火碱水消毒,要在消毒6-12 小时后,用清水冲净,同时用福尔马林熏蒸消毒。

  9.2.3 羊舍内地面定期用消毒药进行喷雾消毒。

  9.2.4 定期对饲喂用具、料槽和饲料车等进行消毒,可用0.1%新洁尔灭或0.2%~0.5%过氧乙酸消毒;日常用具(如兽医用具、助产用具、配种用具等)在使用前后应进行彻底消毒和清洗。

  9.2.5 交替使用消毒药,并对消毒效果进行监测。

  9.3 人员消毒

  9.3.1 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更换消毒过的工作服和工作鞋,并遵守小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路线行走。

  9.3.2 可用0.1%新洁尔灭等洗手、洗工作服或胶靴。

  10 免疫

  10.1 强制免疫疫苗应来源于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其它疫苗应在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有国家正式批准文号的产品。

  10.2 对疫苗进行正确保存和使用,不应使用过期或包装瓶破损的疫苗。

  10.3 每年秋季,炭疽疫区应进行Ⅱ号炭疽芽孢苗的免疫,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山羊慎用。

  10.4 羊群/只应进行口蹄疫疫苗免疫,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并及时补免,使肉羊常年处于免疫保护状态,并配戴好免疫标识。

  10.5 每年春季进行羊痘、三联四防(羊快疫、猝疽、肠毒血症)的免疫,免疫密度应达到100%。

  10.6 布鲁氏杆菌病按省兽医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10.7 其它疫病的免疫根据防疫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备案。

  11 疫病监测

  11.1 饲养小区兽医人员应定期对饲养的肉羊做健康检查,并详细填写健康记录,发生疑似疫病时要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诊断,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1.2 肉羊饲养小区每半年进行一次布鲁氏杆菌病、结核病的净化工作。

  11.3 肉羊饲养小区应接受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和疫病监测。

  11.4 肉羊饲养场应监测的疫病有:口蹄疫、羊痘、蓝舌病、炭疽、布鲁氏杆菌病,同时必须加强监测外来病的传入,如痒病、小反刍兽疫、梅迪/维斯纳病、山羊关节炎/脑炎等。疫病监测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2 疫病控制和扑灭

  12.1 肉羊饲养小区疑似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对病羊及其污染小区采取严格的防治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12.2 确诊发生口蹄疫等一类传染病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采取严格的封锁、隔离、扑杀、消毒和紧急免疫等措施。

  12.3 确诊发生炭疽、布鲁氏杆菌病、结核病等二、三类传染病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国家及省相关规范实施净化、病羊淘汰、紧急免疫、消毒等防疫措施,病死羊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13 建立养殖档案

  肉羊饲养小区兴办者应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建立肉羊养殖档案,兽药、饲料使用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监测记录,病死羊只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肉羊个体淘汰、出栏或死亡后,其相关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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