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青海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来自: 中国农网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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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财政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青海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力提升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办法》对“是什么”“往哪用”“怎么用”“谁来管”“如何分”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回答,通过回答好五个问题,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分配、监管等各项工作要求,有效指导各相关地区和部门聚焦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办法》指出,“十三五”期间,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扶贫资金,用于重点支持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基础上,今年,省财政参照中央做法明确将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优化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并将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全部纳入《办法》管理。

衔接资金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求,兼顾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及有效衔接的其他目标任务,重点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和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3大方向,其中包含防返贫致贫、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脱贫劳动力稳岗就业、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少民族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等9类具体投向。

《办法》明确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由县级按照巩固拓展工作需要,因地制宜安排使用资金。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各项目标任务为导向的项目库是衔接资金安排使用的基础。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要先入库后安排,无预算不支出。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用于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的资金占比需逐年提升,同时县级统筹用于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不得超过中央资金到县总规模的30%。明确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禁止将衔接资金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等8个方面。

此外,《办法》还就资金和项目公示公开、绩效管理、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调度、市县本级衔接资金投入等做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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