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环资规〔2020〕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江苏省、福建省、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能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原质检总局第35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五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批规则有效期5年。
《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2020年7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1年7月1日前加施能效标识。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实施日期与对应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保持一致,标识实施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于标识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加施能效标识。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室内照明用LED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实施日期与对应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保持一致,标识实施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于标识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修订后的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国家发展改革委、原质检总局、原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14号公告中《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