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公布2019年涉渔违法违规十大典型案例
来自: 农业部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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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全国各地渔业渔政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持续强化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压实执法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扎实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19”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据不完全统计,各地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43.2万名、船艇18.2万艘次、车辆28.2万台,查处违法违规案件3.24万件、查获违法人员4.3万名(其中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909件、移送涉案人员4709名),没收违法捕捞渔获物3131吨,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10586艘、“绝户网”110万余张(顶),没收电鱼器具1.5万余台(套)。 

  为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相关渔政执法机构查处的违反渔业法律法规、损害渔业资源与生态文明建设的10起典型案例。分别是: 

  一、“鲁某渔70234”等8艘渔船伏季休渔期河北海域非法捕捞案  

  2019年7月1日,河北省沧州市渔政渔港管理站联合黄骅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大队在沧州海域开展执法行动,一次性查获“鲁某渔70234”“鲁某某渔61419”等7艘渔船以及1艘涉渔“三无”船舶等共计8艘船舶,违反伏季休渔规定并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且均未持有效捕捞许可证。黄骅市农业农村局对8艘涉案船舶作出39.92万元罚款、没收28副禁用渔具以及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移交沧州市海警局立案处理。 

  二、“浙某渔运90039”伏季休渔期违法收购渔获物案  

  2019年6月11日,辽宁省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在黄海北部海域查获“浙某渔运90039”在禁渔期内违法收购冻品玉筋鱼87.23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6月28日,丹东市渔政管理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依法对涉案渔船作出罚款5万元、没收渔获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江苏省高某某等10人禁渔期高宝邵伯湖电鱼案 

  2019年2月2日,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联合高邮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一举捣毁一个以高某某为首、多次使用高速大马力快艇在禁渔期前往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并销售渔获物的10人违法团伙。该团伙累计8次非法捕捞、销售渔获物近7吨,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电捕、运输、销售非法链条。11月28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10名被告人中的9人9个月至2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承担生态赔偿金、渔业资源损失咨询费157.44万元,同时通过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四、江苏省泗阳县张某某等17人禁渔期非法收购、捕捞渔获物案 

  2019年6月10日,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在洪泽湖大沟头水域查获张某某在禁渔期内收购禁用渔具地笼网捕捞的渔获物。后经与泗阳公安机关联合调查,一并查明张某某在5月至6月上旬多次收购赵某某等16人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捕捞的渔获物,共涉及非法渔获物0.5吨。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对涉案收购人张某某作出罚款1万元,对16名非法捕捞当事人作出没收禁用渔具、罚款1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案被依法移送泗阳县公安局。 

  五、浙江省舟山市“浙某渔05228”所有人王某未履行安全责任案 

  2019年9月29日,浙江省舟山市发布防台指令,要求舟山市所有渔船于9月30日下午15时前到港避风。9月30日,嵊泗县海洋行政执法中队执法人员通过平台监控时发现“浙某渔05228”所有人王某不服从渔业部门防台指挥调度,在9月29日多次收到回港避风通知的情况下仍在海上生产、航行,且距离返港尚有很长的航行距离。嵊泗县海洋行政执法中队依法对该船立案调查,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王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8艘涉渔“三无”船舶非法下水航行、作业案  

  2019年10月24日,浙江省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会同公安部门在该市路桥区金清渔港开展清剿涉渔“三无”船舶“猎狐”行动检查时,现场查获标称为“闽某渔68651”“闽某渔04370”等8艘带有违禁网具的钢制涉渔船舶。经比对全国渔船动态数据库,未发现该批船舶相关信息,执法机构认定该批船舶涉嫌为涉渔“三无”船舶。2019年11月15日,该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农民日报》发布信息查找涉案船舶所有人未果。2020年3月,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没收船舶、没收禁用渔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山东省寿光市“鲁某渔60397”未按规定刷写悬挂船名号牌、违反伏季休渔规定非法捕捞案  

  2019年5月1日,山东省寿光市海洋与渔业局在羊口中心渔港进行伏季休渔船位核实时,发现一艘刷写“鲁寿渔60397”船名号的钢质渔船船名号刷写不规范,且渔船有关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深入调查发现,在港内停泊的“鲁某渔60397”实为船主孙某亲属的“鲁某渔63308”,为协助孙某躲避检查在码头停靠,孙某的“鲁某渔60397”正在违规出海生产。在后续查处过程中,“鲁某渔60397”又发生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返回指定港口、调查期间擅自离港等违法行为。经多方查证,孙某违反禁渔期、捕捞许可证指定作业类型等规定非法捕捞,未按规定在船籍港停泊,未按规定刷写悬挂船名号牌,未按照规定制装或者遮挡、涂改、毁损渔业船舶标识,未按规定配备合格船员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寿光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法对船主孙某作出罚款78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麦某某等16人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2019年3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大队会同铁山港区公安分局在铁山港辖区海域开展联合执法时,一举查获麦某某等16人在北海市沿海浅海滩涂禁渔区线内(该禁渔区域内禁止使用除刺、钓及传统人工采挖捕捞外的其他所有类型的作业方式)驾驶“三无”船舶使用拖拽泵吸耙刺进行抽螺作业,当场缴获并扣押抽螺船5艘、运输船3艘、快艇1艘及巴菲蛤苗1560包(约44.44吨)。经调查,麦某某等16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且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4月5日,该案被移交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区分局立案侦办。12月11日,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对麦某某等16人分别判处10个月至1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没收全部禁用渔具。 

   九、重庆市某溪淡水渔业有限公司非法使用人用药品养殖鲟鱼案 

  2019年9月4日,重庆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对武隆区开展水产养殖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溪淡水渔业有限公司仓库存有土霉素粉剂2桶(人用药品),遂将线索通报武隆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经武隆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发现,该公司先后2次共购进50公斤土霉素粉剂,由其聘请的负责人冷某某将其以泼洒的方式用于鲟鱼养殖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9月26日,武隆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法对某溪淡水渔业有限公司作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鲟鱼作无害化处理,并要求该单位立即封存剩余的土霉素粉剂,退回供货单位。 

  十、深圳市大鹏新区陈某某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2019年3月12日,深圳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根据市民投诉,在深圳市大鹏新区陈某某所属渔排网箱里查获3只幼体绿海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调查,陈某某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擅自在渔排网箱里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绿海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深圳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对陈某某作出罚款14400元、没收3只幼体绿海龟的行政处罚决定。3只绿海龟已作放生处理。 

  上述10起案件,严重违反了相关渔业法律法规,对这些案件予以严肃查处,充分体现了渔业渔政部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农业农村部强调,2020年,各级渔业渔政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对象,扎实推进“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坚持疫情防防控与渔政执法两手抓、两手硬,进一步完善部门间、区域间执法联动机制,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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