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需立法明确数据所有权
来自: 新京报
201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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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属于私有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8.92亿,较2017年底提升3.8%。
       “我们发展太快了,现在很多数据掌握在少数企业手里,对公民个人隐私安全,甚至是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都会造成影响。”全国政协委员陈智敏表示,现在企业如微信、滴滴打车、外卖等用很小的一点便利,收集了大量的个人数据。公民一开始不觉得,但后来所有的数据都被平台控制,这会给社会带来很多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严望佳则将此形容为“我们每个人似乎都处于‘裸奔’状态”。
       数据“裸奔”的背后是法律的分散缺位。在3月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张业遂表示,“事实上,我国已经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但从总体上看,呈现分散立法状态。”
       陈智敏对此深有同感。他表示,像信息泄露事件发生后,由于数据的权属不明,国家安全法、刑法、刑诉法等对此都没有明确,没有法律依据,处理起来会非常难。
       陈智敏认为,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属于私有,相当于农业革命的土地、工业革命的资本,是重要的资产,但法律并没有赋予其资产的属性。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交易权、享有权没有被相关的法律充分地认同和明确地界定。特别是国际社会没有形成共识和通行的规则,这造成了很多国家在国际关系方面的一些矛盾。
       陈智敏提出要尽快立法明确数据的属性。“如果数据的所有权明确,未经允许拿取、使用我的数据,法律上属于盗窃行为。如果把数据看成是财物,如果偷盗等于偷盗了我的资产。如果泄露了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数据,实际上比泄露国家情报还严重。如果泄露公民隐私数据,就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
       用户数据不应随意挖掘使用
       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院士、通信网络技术专家尹浩认为,互联网用户信息安全,需要技术和管理综合施策。立法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是目前的当务之急,也是未来网络化智慧社会健康发展的保证。
       “安全界有一种说法:三分技术,七分管理。我们要通过管理手段让非法获得和使用信息的人承受很大的代价,严厉打击盗用互联网用户信息的非法行为。”尹浩说,很多个人信息泄露都是内部人员为之,拿用户数据去做交易,必须对这种情况加大打击力度。
       管理和技术必须相辅相成。例如,如何快速发现网上窃取用户信息行为并进行准确定位,这就需要网络安全防护技术的支撑。尹浩说,可以采用网络追踪溯源等技术,通过数据关联分析,也可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建立攻击者的行为模型,通过算法分析,对网上非法盗取用户信息的主体进行快速识别和准确定位,然后再使用管理手段惩处,起到“伸手必被捉”的震慑效果。
       尹浩坦言,目前快速定位信息盗用者的技术手段还面临一些挑战,因为信息窃取技术也在发展,攻防双方都在进步,“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除了用户自身加强防控风险的意识外,尹浩特别提醒,平台类互联网企业要担负起应尽的责任,利用技术手段保护好用户的信息。在保护信息的基础上,如何合理使用用户信息也需要规范,哪些信息可以使用,使用的方式、范围等,都需要明确。
       “比如对互联网用户产生的大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如果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用户,可以在安全管控下有条件地使用,如果用于其他用途,就需要严格管控,不能随意使用。”尹浩说,涉及网络空间安全的各层面、各主体都要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共同打造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安全生态环境。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董事长童国华认为,数据采信单位要立法规范,使得谁采集数据,谁就有义务保护数据。数据安全事关网络安全,也就事关国家安全,为数据安全立法是非常必要的。既然能利用高科技采信数据,就应该有能力保护好数据。但这不仅是技术问题,还有伦理道德、法律各方面问题,需要一个过程解决。
       全国政协委员严望佳表示,个人数据经常在每个环节未经数据主体授权就被不当收集、储存、利用,甚至非法交易。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数据权属是核心问题,要分类界定数据权属、数据保护原则,也要平衡数字经济发展的需求与国家主权数据、商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安全保护之间的需求。(作者:何强、倪伟;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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