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外〔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局: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我部制定了《“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0日
“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以下统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政策,促进良种引进推广,加强现代农业建设,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免税进口种子种源范围及农业部门管理职责
农业部门免税进口种子种源的货品范围和用途依据《通知》确定。
农业部国际合作司负责农业部门种子种源免税进口年度计划、执行等有关事宜的汇总和协调工作。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畜牧业司和渔业渔政管理局等行业司(局)负责本行业种子种源免税进口年度计划制定、企业进口资质审核、种子种源免税进口品种和数量的标注确认及执行情况总结等工作。
二、免税进口计划申请和实施
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每年10月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征求下一年度的免税进口需求;根据上报的计划及行业实际需要科学制定下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报国际合作司;国际合作司汇总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财政部(抄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下一年度进口计划,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抄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对其中计划免税进口数量大幅超过上一年度财政部核定免税进口数量的品种需详细说明原因。
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在对种子种源进(出)口审批的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中(以下简称《审批表》,表格格式见附件6)标注确认进口单位所进口的品种和数量是否符合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核定的免税品种、数量范围(以下简称“免税标注确认”),并对可转让和销售的有关种子种源(仅限于附件7第1~3项,第9~11项,第16~30项,第44~47项货品)的免税品种和数量范围,在“最终用途”栏内标注“可转让和销售”。农业部门对不同类型种子种源免税进口管理实施办法内容分别见《农作物种子(苗)免税进口管理实施办法》《草种免税进口管理实施办法》《种畜(禽)免税进口管理实施办法》和《水产苗种免税进口管理实施办法》(分别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及附件4)。在本年度种子种源(不包括警用工作犬、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税进口计划印发之日前,对于上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中已列明的有关种子种源品种,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在对进口审批的同时,可以在上一年度核定的免税进口计划数量的40%以内,在《审批表》中标注确认进口单位所进口的品种和数量是否符合上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核定的免税进口品种和40%以内的数量范围(以下简称“提前免税标注确认”),并对可转让和销售的有关种子种源(仅限于附件7第1~3项,第9~11项,第16~30项,第44~47项货品)的免税品种和数量范围,在“最终用途”栏内标注“可转让和销售”。种子种源进口单位取得上述已进行免税标注确认或提前免税标注确认(以下统称“免税标注确认”)的《审批表》(以下称“免税证明文件”)后,应在免税证明文件有效期内持凭免税证明文件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未取得免税证明文件或报关进口品种和数量超过免税证明文件批准免税进口品种和数量范围的进口货品,应照章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单位免税进口种子种源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有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备案。因生产计划变动等原因已获得免税进口资格但实际未组织进口的,相关单位要将免税证明文件退还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并说明原因。未按规定备案或退还免税证明文件的,在补报相关材料之前暂停对其进口种子种源进行免税标注确认。
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农业部出具的免税证明文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不得跨年度结转。未经核定或未列入年度免税进口计划的进口种子种源,应照章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种子种源进口免税监管与处罚
进口单位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口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把关。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应于每年1月5日前总结本行业上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报国际合作司备案;国际合作司汇总后统一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进口计划执行情况上报格式及示例见附件5。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需对本行业报关进口数量与核定免税进口计划数量有较大差异的品种详细说明原因。
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应按照本年度核定免税进口计划数量签发免税证明文件,在年度免税计划下达前应按照上一年度核定免税进口计划数量40%签发免税证明文件,并依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接受监管。
免税进口的有关种子种源,未经合理种植、培育、养殖或饲养,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但有关种子种源进口单位在申请免税进口额度时,已经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在《审批表》中标注为“可转让和销售”的,可进行转让和销售。
四、其他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 农作物种子(苗)进口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2. 草种进口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3. 种畜(禽)进口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4.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审批表
6. 20XX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
7. 进口种子种源免税货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