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来自: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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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市政〔2013〕1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我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的征收补偿测算均适用于我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确定;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我市所辖范围内土地的,年产值按照我市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补偿倍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具体见附表)中,具体应用于补偿的是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分区域补偿标准。县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平均补偿标准只作为我市和自治区级平衡的对象,不作为具体实施的标准。

三、对已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并已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但尚未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本次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四、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在我市尚未出台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我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六、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我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严格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要求实施,规范征收土地行为,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顺利实施。

附件:桂林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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