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办发运字〔202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教育厅(委、局)、科技厅(委、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做好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处置工作,降低相关法律风险,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组织编制了《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有关企事业单位有效防控产学研合作的知识产权风险,在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时,基于合作产出知识产权的不同处置情形,合理选择指引的相应条款并参考使用。指引使用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docx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8日
使用说明
为提高指引针对性,本指引中仅列出了产学研合作协议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核心条款,协议签订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使用。对不涉及知识产权的基本条款,以及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有关事项不在本指引中进行明确。本指引中“甲方”指企业方,“乙方”指高校、科研院所方。
一、关于共性条款
本指引共性条款制定指引包括定义和解释、保密。
定义和解释是本指引最基本的条款,定义的明确有利于避免纠纷,协议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增减。
本指引保密条款仅包括一般保密内容,协议双方有其他特殊保密需求或特殊约定的,可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协议组成部分。此外,双方应注意与知悉保密信息的关联企业员工或学生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另可根据项目保密级别组织保密宣贯或保密培训。
二、关于个性条款
根据产学研合作过程中形成的三种知识产权不同处置情况制定个性条款,内容具体包括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学术发表。
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是高校或科研院所方与企业方合作中知识产权处置的关键内容。此外,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技术成果知识产权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应与其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技术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
学术发表权是高校或科研院所及参与项目学生的重要权益,企业应当注重保障高校或科研院所其学生的学术发表权,高校或科研院所及学生应当履行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三、关于涉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
如涉及外国主体,协议双方应当考虑法律适用、税费、合同语言效力、保密等条款的订立。如涉及技术进出口情况,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涉及向外国许可或转让知识产权的,应按照《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国办发〔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