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出台《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
来自: 农业科技报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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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建立国家救灾农药储备制度,保障粮食作物突发性重大病虫害防治应急用药需求,做好国家救灾农药储备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国家救灾农药储备遵循企业储备、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运行原则。国家救灾农药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中央财政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对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给予资金补助。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利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资金采购农药时,应优先采购国家救灾储备农药。

《办法》明确,国家救灾农药储备品种选定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常规农药与新型农药相结合,主要用于满足年度重大突发病虫害防治用药需求,并兼顾多年不遇非常见重大突发病虫害救治用药需求,国家救灾农药年度储备时间为12个月。针对三大主粮(小麦、水稻、玉米)作物重大突发病虫害防控需要及发生趋势预测,由农业农村部组织专家提出年度具体储备品种意见。

《办法》指出,国家救灾农药储备承储企业兼顾大型农药生产、流通企业,应具备5项基本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具备农药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二是实缴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是近3年每年农药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四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环保要求,具有与储备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能力;五是银行信誉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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