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减灾委员会出台《黑龙江省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深入分析查找各类自然灾害发生机理、致灾原因等特点规律,提出防治措施和工作建议,进一步提升全省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根据《办法》,自然灾害发生后,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报灾系统收集相关数据,对灾害造成损失和影响进行预评估,初步判断是否达到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会商启动标准。达到标准将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自然灾害种类,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是否启动调查评估工作的会商。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会商意见请示省政府同意后,成立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组,启动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并在60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工作。
《办法》明确,自然灾害调查评估采取统一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的方式开展,重点明确了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适用范围、工作程序和评估内容,对黑龙江省境内发生重大的干旱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情况、灾害发生原因、灾情损失与影响分析、历史相似案例对比、灾前预警处置评估、应急救援救助评估、灾情信息处置评估、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评估、经验总结及工作建议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