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骗取146头扶贫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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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合作为一名村干部,理应带领村民奔上小康之路。然而他却利欲熏心,于2004年至2006年任拜泉县永勤乡永勤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伙同吴彦文、邓玉山、张春武、马贵峰、韩行富五人乘拜泉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向永勤村发放扶贫牛之机,利用协助扶贫开发办公室发扶贫牛的职务之便,共谋采取冒用贫困户的手段,决定将部分扶贫牛分给上述犯罪嫌疑人。并与村民王立君、刘孟昌勾结,八人冒用贫困户名义同扶贫开发办公室签订合同,共骗取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发放给该村贫困户的扶贫牛146头,每头牛1500元,价值人民币21.9万元。

1月28日,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对该县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犯有贪污罪的被告人文道合、王立君、邓玉山、张春武、刘孟昌、吴彦文、韩行富、马贵峰等八人作出判决,主犯文道合犯有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其他七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4年拜泉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在贫困村实施“滚动扶贫”政策,拜泉县永勤乡永勤村被确定为贫困村,按照政策规定,村内的贫困户可以得到一至两头扶贫牛,但需要在三年内返还750元作为继续滚动资金。由于需要750元的资金,部分贫困户不要扶贫牛。

在村屯干部会上,有人提出贫困户不养牛要由村屯干部养。时任永勤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文道合同意此意见,并说明谁想养牛谁自己找贫困户顶名签订养殖合同。村民王立君、刘孟昌得此消息后,由屯长邓玉山、韩行富、马贵峰带领找到文道合,说明也想养牛,文道合同意后告之可以自己找贫困户顶名签订养殖合同。

2005年,被告人文道合委托张春武屯长为其找贫困户签订了养殖合同。被告人吴彦文、邓玉山、张春武、马贵峰、韩行富、王立君、刘孟昌也分别找人顶名各自签订了养殖合同。

2006年春季,拜泉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下发扶贫牛时,副主任毕奎福当场宣布签订合同时口头约定每头牛应交的750元钱不收了。文道合等村屯干部将牛领回后,没有告之为其顶名签订合同的贫困户约定返还的750元钱不收了,而是将领取的牛私分。被告人文道合得36头牛,价值5.4万元,案发前返还贫困户26头牛,案发后赃款1.5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吴彦文得8头牛,价值1.2万元,案发前将2头牛及牛款600元返还给贫困户,案发后赃款84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邓玉山得16头牛,价值2.4万元,案发前将3头牛返还贫困户,案发后赃款1.95万元被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春武得15头牛,价值2.25万元,案发后将11头牛返还贫困户,案发后赃款6000元被依法追缴。被告人马贵峰得10头牛,价值1.5万元,案发前将10头牛返还贫困户。被告人韩行富得10头牛,价值1.5万元,案发前将8头牛返还贫困户,案发后赃款3000元被依法追缴。被告人王立君得36头牛,价值5.4万元,案发前将牛款2.4万元返还贫困户,案发后赃款3万元被依法追缴。被告人刘孟昌得15头牛,价值2.25万元,案发前将8头牛返还贫困户,案发后赃款1.05万元被依法追缴。文道合等八被告共骗取扶贫牛146头,价值21.9万元。

被告人文道合、吴彦文、邓玉山、张春武、马贵峰、韩行富虽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其属于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并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款物的管理发放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应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王立君、刘孟昌二人虽系普通公民,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文道合等八人主观上存在着骗取国家扶贫专项款物的故意,客观上利用职务之便,找村民顶名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国家的扶贫牛。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贪污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文道合系主犯,应对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罪行负责,其他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于是,法院对其八人作出上述判决。

文道合等人走上犯罪之路绝非偶然,是私欲膨胀、迷恋金钱的结果,放纵手中的权力,不知为民 谋福,只知谋求一己之私,最终身陷法网。

国家扶贫开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惠民工程,能够迅速改变贫困户的生活水平,加强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号召力、凝聚力。可是被告人文道合等人互相勾结,通过贫困户顶名的手段骗取补贴款,他们的行为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受到法律的惩处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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