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使用兽药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应符合NY/T5033的规定。
2.优先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但应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定”二部收载的用于生猪进行免疫接种,同时应符合NY5031的规定。
3.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二部收载的用于生猪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
4.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5.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6.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7.允许使用的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其中治疗药应凭兽医处方购买,还注意以下几点:
①、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与用量。
②、休药期应遵守规定的时间,如驱虫药伊维菌素,使用针剂时休药期为18天,而使用预混剂的休药期为5天。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如抗菌药硫酸庆大-小诺霉素,休药期不应少于28天。
③、建立用药档案,保存免疫程序记录。
④、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⑤、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