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重建局昨天宣布,即日起放宽私宅兴建阳台条例,阳台总楼面今后可超过总蓝图允许的总容积率,但超额的顶限是10%。这是为了鼓励业主在阳台上开辟高楼花园。 受访的市场人士说,新措施料将广受欢迎,包括买家和发展商。他们认为,近几年新住宅大多没有花园阳台;条例放宽后,发展商相信会设法增添阳台,提高其项目的可售性。 在市区重建局原有的指导原则下,住宅发展的阳台总楼面被视为总蓝图所允许的最高容积率的一部分。这意味着,如果发展商想在住宅单位中提供阳台设施,就必须“牺牲”其他总楼面。 根据即日起生效的新指导原则,住宅发展的阳台总楼面可超过总蓝图可发展总容积率,但顶限为10%。额外的阳台总楼面须缴付发展费(development charge)或土地溢价(differential premium)。 不过,业内人士相信,有关的额外成本将不显著。发展费是发展商在更改某个地段的用途,或增加它的使用密度以提高“价值”时,所必须缴付的费用。至于拥有国家限制性契约的地主,在转换土地用途或使用率时,都须支付土地溢价。 市区重建局说,额外的总容积率只能作为阳台总楼面之用,当该地段日后重新发展时,总容积率不能将这额外的容积率算进去。为了确保新建阳台适合高楼园艺,阳台至少两面不能有围墙,才能被归纳为总蓝图总容积率之上。 当局也说,一般用来晾衣的服务阳台在额外总楼面条例中将不合格。新指导原则适用于现有和新住宅发展的阳台。 假设一块地的面积为5万平方英尺,容积率为2.8 ,可建总楼面将达14万平方英尺。新条例意味着,发展商有多达10%的额外总容积率来建阳台,因此可兴建1万4000平方英尺的总阳台面积。一般阳台面积介于50至100平方英尺。 简单地说,总楼面和总容积率意思相近,但前者指使用面积,后者则指的是密度。 产业发展商公会会长骆思荣对本报说:“新宣布是非常好的一件事。”建筑师、设计师等业内人士提出有关要求已有一段时间,他们都希望建筑外观能更多样化,屋内格局更大的发挥空间。 他说,近年来许多建筑几乎都没有阳台,因为对发展商来说,增设阳台并不能为有关单位添值,也无法充分使用有关面积。 房地产咨询公司钟坤成的董事经理杨美燕也有同感。她说,在条例修改前,发展商须衡量提供阳台的机会成本,毕竟阳台面积以往被归入总楼面计算中,但在买家眼里,又不比单位的其他面积值钱。 她认为,新条例将使房屋单位更“好卖”。现今,有阳台的确能为一间私宅生色不少,对住户堪称一种享受。据她说,阳台和单位的总面积没有一定的比率。 仲量联行私宅部主管王明强说,这将让住宅大楼更有“个性”,而不仅仅像堆叠起来、外加窗口的“箱子”。 问及额外成本,骆思荣说,因你是在发展额外的面积,所以是额外成本。但为了美观大方,相信发展商不会因成本而却步。“我不认为买家会因此而付更高屋价。”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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