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草剂混用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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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草剂合理混用,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但也必须注意有时会因混用不当而出现加重药害和降低防效等现象。因此,除草剂混用绝不是简单地将几种除草剂搅在一起,而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明确混用目的。除草剂混用的主要目的一是扩大杀草谱,二是防止或延缓杂草抗药性的产生。因此,必须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充分了解除草剂特性的基础上,根据除草所要达到的目的,选择适当的除草剂进行混用。 2、混用的单剂之间具有相容性。除草剂混合后可能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变化,如出现乳化性能下降等。混合后只有保持原有的物理化学性质,才可以混合使用。 3、选择杀草谱不同的单剂。草谱不同的单剂混用后可以扩大杀草谱,提高防效。例如,在禾本科和莎草科杂草发生较严重的水稻田,可选择苄嘧磺隆与快杀稗混用;虎威与拿捕净混用可同时防治大豆田阔叶杂草和禾本科杂草。 4、不降低药效。除草剂混用后,其除草活性可能出现三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即加成作用、增效作用和拮抗作用。混用后如果出现拮抗作用或增毒,则不能混用。 5、防止药害。除草剂混用后,在增强防治效果的同时,还必须对作物安全,不仅要对当茬作物安全,还要对后茬作物不产生药害。 另外,除草剂混用还应遵循持效期长的和短的药剂相结合;速效性和迟效性的药剂相结合;在土壤中扩散性大的和小的药剂相结合;触杀型和传导型的药剂相结合;不增加环境污染;不增加成本等原则。只有遵循这些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才能有目的地混用除草剂,使其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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