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情处理是动物防疫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控制扑灭动物疫病,防止病源传播,保证畜牧业生产安全及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动物防疫工作必须与国际接轨,对动物疫情处理程序更是提出了新的要求。怎样正确处理疫情,按照什么程序,遵循什么原则,如何立案归档等问题,则是处理动物疫情中动物防疫监督人员经常遇到的实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只规定了框架,确实可行的程序还有待进一步探讨,本人经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并查阅了有关资料,对动物疫情的处理程序,提出个人意见与同行们进行共同探讨。 农业部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十条的授权,公布了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凡发生了农业部公布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内的传染病都属于疫情,应纳入动物疫情法定管理的范畴。 一、动物疫情发现的形式。动物疫情的发现一般有二种情况:一是举报,即业户或群众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举报或报告疫情;二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疫情。无论是哪种形式发现的疫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都应组织人员立案处理,填写疫情记录。 二、动物疫情的处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患有疾病或者疑似疾病的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根据这一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疫后,应立即组织兽医人员,带齐必要的诊断设备赶到观场。经临床初步认定后,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标明存栏动物头数、发病头数、同群头数、临床症状、防疫条件及初步认证结果。 2、制作当事人及旁证人笔录,为查清疫源提供依据。 3、隔离病畜(禽),同时做好消毒工作,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依法查封现场。 4、采集病料:到权威部门认证,尽快取得化验报告单。 5、认证定性后,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应及时填写正式动物疫情报告单,并按农业部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及《动物防疫法》第三章的规定,分类上报动物疫情。 6、是一类动物疫病的,应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发布封锁令,并发公函通报毗邻地区。 7、根据农业部病种名录及《动物防疫法》关于一、二、三类传染病的处理规定,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严格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杜绝病源传播。 8、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填写扑杀通知单。 9、经过封锁处理后,最后一头(只)病畜(禽)痊愈或扑杀14天后,被封锁单位或个人应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递交申请验收报告要求解除封锁,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查验收后,报请政府颁发解除封锁令解除疫区封锁。 10、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疫情处理情况进行工作总结。 三、资料整理及建档。将动物疫情举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保存清单、化验结果报告单、动物疫情报告单、封锁令、通告毗邻地区的公函、扑杀通知单、申请验收报告、解除封锁令的通知、工作总结等装订成册、立案归档。 (汕尾市兽医防疫检疫站,张永裕,516600) 摘自第4期《广东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