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制定免除吡虫啉残留限量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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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制定了免除吡虫啉残留限量的法规,该法规于2003年10月29日生效。新法规对大豆种子含吡虫啉及其代谢物的混合残留规定了1.0毫克/千克的临时限量,允许该农药用于处理大豆的种子,该法规是按照联邦杀虫剂的紧急免除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同时对大豆类食品规定了吡虫啉最高残留限量,该限量标准于2006年12月31日生效。 吡虫啉是一种杀虫剂,目前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的农药品种。吡虫啉制剂主要 用于水稻、棉花、三麦、蔬菜、果树、烟草、等作物防治飞虱、蚜虫、梨木虱等多种害虫,通过与相关农药品种组成生产复配制剂后,防治范围更为广泛。但是吡虫啉对家蚕、虾类及蜜蜂的毒性极高。 美国环境保护署(EPA)依照《联邦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法》、《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对杀虫剂(包括植物杀虫剂,即转抗虫、抗病基因产生的蛋白质)进行管理。具体负责杀虫剂对农业的影响和确定或免除杀虫剂在食品中最高残留量的管理。杀虫剂残留限量是指在作物收获后法律允许的杀虫剂含量。 美国环境保护署的职责包括保护公共健康和环境不受到农药的危害以及发展治理害虫的更安全方法。在美国,食品或饲料中如果含有未经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或药物残留量超标;或者含有美国环保署不允许的农药残留物或是农药残留物超过了规定的允许量,那么该食品或饲料是不会被允许合法上市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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