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化学除草剂是现代高新农业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年来,由于有的农民缺乏使用农资产品的专业技能,致使除草剂药害事件时有发生。为此,专家提醒:除草剂的“药效”与“药害”只一步之隔,在选用化学除草剂时,一定要谨慎从事,以防止除草药剂成为损农误农的“药害剂”。 错用除草药剂,玉米苗蒙难惹纠纷 《河南农业》杂志2003年5月刊发了一篇题为《除草剂除死玉米苗》的文章,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去年7月的一天,河南省叶县农民徐某家种植的8.5亩玉米苗杂草丛生,徐某来到贾某经营的农药批零店购买除草剂,贾某向徐某推荐了“飞达”牌草甘膦可溶性粉剂7袋,并向徐某说明了使用方法。徐某回家后按照贾某嘱咐的方法将除草剂喷洒在8.5亩玉米苗中。谁知,没几天,徐某便发现玉米苗发生急性枯黄,后来徐某虽在贾某的指导下对发生药害的玉米苗采取了解毒措施,但仍无济于事。事发后,徐某以贾某销售的除草剂有质量问题而要求贾某赔偿但遭到拒绝。情急之下的徐某遂将贾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贾某赔偿其经济损失4250元。叶县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定,虽然贾某出售的“飞达”牌除草剂无质量问题,但贾某在出售除草剂时没有向徐某配送使用说明书,致使不熟悉除草剂使用技能的徐某损失惨重,故判决被告贾某承担该起损失的80%,赔偿徐某2068元。原告在不熟悉农资产品专业使用技术的情况下盲目使用,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该起损失的20%,至此,一起因除草剂“药害”而引发的经济纠纷才告平息。读罢此文,令人扼腕,发入深思。 专家评点:徐某误用除草剂酿发惨重经济损失的事件,虽在法院的审理判决后才告平息,但从该起因“药害”引起的经济纠纷中我们不难看出,富含时代高新科技含量的除草剂等新型农药产品的推广应用步伐在部分农村仍滞后。在有的农村,农民缺乏使用先进农药产品的专业技能已成为制约高新农业经济快速发展的一大桎梏。殊不知,各类除草剂都具有其特定的性能和功效,在防治农作物草害时一定要注意对症使用,才能起到防除农田杂草的药用功效,否则,就会铸成后悔莫及的人为过错。如“飞达”牌草甘膦是灭生性除草剂,主要适用于各类棉田、果园、茶园、竹园、桑园及田埂、沟渠、空场等非耕地和林业杂草防除(亦可在棉花、小麦、玉米、大豆、水稻等农作物播种前或播种后苗前使用。可见,徐某使用的“飞达”牌除草剂只能在可耕地播种前或收获后使用,而万万不能直接喷到农作物上用于除草。由于徐某不熟悉除草剂的使用技能,又没有在农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正确指导下使用,从而酿发此起除草剂“药害”纠纷事件。因此,农民朋友在使用除草剂前一定要首先掌握其性能、适用范围及使用方法,以免发生“药害”,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用药不当结“苦瓜” 500亩西瓜“长不大” 据《随州日报》报道:去年春夏之交,湖北省随州市淅河镇沙畈村农民种植的500亩西瓜,因使用除草剂“拉索”后致使长势良好的西瓜只长植株不结瓜(或成了长不大的僵瓜),经济损失惨重。“药害”事件发生后,引起了有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随州市工商、农业等部门立即对沙畈村农民使用的“拉索”牌除草剂进行了取样检查,排除了该除草剂属假冒伪劣农药产品的可能性。市农业局专业技术人员经深入到淅河镇沙畈村发生“药害”的田头查看实情后,确诊500亩西瓜“长不大”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农民使用农药不当所致,遭受除草剂“药害”之苦的农民有苦难言,后悔不迭。无独有偶,去年初春,随州市余店镇某村村民种植的5亩早熟西瓜,在西瓜花开苗壮挂果正旺的时候,施用了“拉索”防除西瓜田间杂草,孰料5亩西瓜苗也因遭受药害而绝产绝收。直接经济损失达5千余元,该村民及家人痛悔莫急,欲哭无泪。 专家评点:农田施用除草剂就好像人生病后需对症吃药一样,切切不可盲目使用,否则,就会发生始料不及的后果。如,“拉索”属酰胺类选择性芽前除草剂,主要适用于大豆、玉米、棉花、花生、马铃薯、洋葱、辣椒等作物田芽前防除马唐、稗、狗尾草、马齿苋等双子叶杂草。将“拉索”用于防除瓜田杂草属超范围不当使用。须引起农民朋友注意的是,“拉索”在雨水偏多的年份极易发生药害,因“拉索”类除草剂喷入地表后,土壤一直保持着湿润状态。故其药效存留的时间亦较长,使用后极易对超范围使用的作物(如西瓜等)造成药害。在农业生产中,“拉索’类除草剂的正确使用方法是:施药前,先要精心地耕整好土地,施药时间应选择在作物播种前或播种后杂草出芽前,每亩对水量为30~60升,均匀地喷施在土壤表面。切切不可将药液喷洒在作物的叶面,以免发生药害,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