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产品面临“改朝换代”
农药是用来影响和调控有害生物生长发育或繁殖的特殊功能分子。中国工程院院士李正名介绍,每年全世界有10亿吨左右的庄稼毁灭于病虫害,由于病虫害造成的庄稼减产幅度达20%~30%。因此,农药自发明以来就在农业发展史中扮演重要角色。直到今天,农药的作用仍然不可替代。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药产品生产国,2003年中国农药市场销售收入为273.1亿元人民币,农药产量达75.17万吨。我国农药使用面积也居世界前列。但中国农药产品面临的突出问题是产量大但产值很低,这主要是技术含量太低造成的。同时,大量高毒农药的使用造成的问题也不断暴露,首先是消费者对农药毒性、农药残留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即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其次是对农药造成环境污染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即对环境安全的担忧;由于农药残留过高致使我国农产品出口也遇到不少壁垒和障碍,并已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有关调查表明,目前欧盟禁止使用的农药中涉及中国的有70多种,因农药残留超标对我国农产品出口造成的经济损失达70多亿美元。
此外,农药的主要接触者农民的中毒事件也时有发生。山东省农药检定所副所长任万明介绍,这样的事件每年都发生5~7万起,有些农药如高毒的有机磷类农药其毒性往往是后发的。根据山东大学李士雪教授的一项调查,在山东农村,每年7~10月农药使用的高峰期,农药中毒事件最为多发。大部分患者经抢救能够痊愈,但也有留下顽固性消化不良、精神功能障碍等后遗症的病例。因为中毒者多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发生农药中毒的家庭生活水平会下降60%。
对此,李正名院士认为,农药不仅影响到农民和农药生产厂家的利益,更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而目前我国农药生产企业考虑最多的问题还是如何快速杀死害虫,以及降低成本和追求简单的生产工艺。年产75万多吨农药中有一半是高毒农药,这一状况必须改变。未来农药产品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对人类健康安全无害、对环境友好、超低用量、高选择性,以及绿色工艺流程等,即“绿色农药”。这种农药多由从生物体内提取的有效物质、活性物质组成,或是生物源的合成农药。
“绿色农药”研发和使用遇阻
目前我国毒性较低的“绿色”生物农药在农药市场中所占比重很小,仅为2~3%,而传统化学农药的使用量占90%以上,销售量遥遥领先。相比之下,被认为代表今后农药发展方向的生物农药却受到冷落。其症结何在?
专家分析,从企业的角度讲,由于这类农药的研发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和回报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国内企业大多不愿意投资“绿色农药”。有自主研发能力的企业很少,技术研发的基础差。目前国内绝大部分的农药都是外国科学家发明的,或者是国内厂家把国外发明的几种农药进行混合,还有的是等国外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期满后,再仿制人家的技术。另外,目前已被国际上淘汰的农药品种有相当一部分我国仍在生产。
同时,农药产品的研发投资很大,让一般企业“望而却步”。据统计,国外创制一个新农药须投资一亿美元以上,并耗时十年以上。需要经过筛选各种化学结构,找出其中的有效部分,再进行多次试验,测试毒性和评估这种产品对人体和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多个环节。对这样一个耗时耗力又有极大风险的领域,国内企业很少愿意涉足。以山东为例,作为国内第二大农药生产地,山东共有270多家农药生产企业。但目前登记生产的生物农药只有七八种。
除此之外,在农民中推广使用“绿色农药”也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原因在于:比起传统农药,“绿色农药”价格高、见效慢、产效期短的特点使其很难被农民接受。另外,我国目前缺乏健全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市场上“绿色”、“无公害”等招牌随处可见,其中不乏鱼目混珠者。专家分析,这种状况打击了农民使用绿色农药的积极性。一些农民坦言,自己使用高价的绿色农药,别人使用便宜的化学农药,但销售价格却一样,使用绿色农药显然不划算。
专家认为,企业研发力量不足、市场推广体系不健全等因素已直接影响到“绿色农药”的普及使用。
合力催生“绿色农药”
为加速农药产业“改朝换代”进程,有关专家建议,合力攻关,多管齐下。
首先,农药产业把技术创新作为关键环节,及时掌握国际前沿动态,力争使我国成为能发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农药的国家。
其次,政府加强规划、调控和投入。目前政府关于农药研发的立项太少,又缺乏投入,单靠企业的力量很难承担。因此,政府在加大投入的同时,还应制定一些优惠政策,采取各种方法鼓励具有一定研发能力的科研单位、教学单位等机构,与生产企业搞联合技术攻关。严格产品和企业市场准入标准,为中、低毒农药的市场推广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促使一些不“环保”的产品退出市场。
更严格地限制高毒农药的生产和使用,积极推广高毒农药的低毒替代品。同时还需尽快健全无公害农药产品的监测和认证体系,打击假冒无公害农产品行为,保护使用绿色农药使用者的积极性,为绿色农药占据市场扫清障碍。
再次,加快立法,促进和保障农药产业健康发展。以中国目前的农药产业规模,仅靠一部现行的《农药管理条例》管理和规范远远不够,应将其上升为法律。例如《条例》中对农药生产企业的资质做出了规定,但对经营单位的资质没有相关规定,给有关部门的执法带来一定难度。
另外,还应多形式建立健全农药推广体系。通过各种途径,发动企业、经营业户、基层农技站等,对农民用药进行科学指导,在农民中普及“绿色农药”概念,推广使用优质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