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1、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2、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3、 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4、 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5、 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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