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塘养殖中死鱼成因分析与处理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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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有关大面积死鱼事件屡有报道,其场面可谓触目惊心,令人惋惜。确实,随着水域环境的日渐恶化和水产养殖集约化的不断提高,池塘养殖死鱼事件时有发生, 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这无疑在直接给农民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和给农业生产环境造成很大负面影Ⅱ向的同时,还给政府及业务部门带来了诸多工作压力和引发各种矛盾, 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影Ⅱ向和谐社会建设的不安定因素。

如果养鱼中不幸发生死亡现象,那该怎么办?

我们在鱼类急性死亡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中发现,养殖单位(个人)往往在死鱼发生时并不知道该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处理, 即使对死鱼原因心存疑问时也不知道该如何收集证据,从而造成了追偿不成的后果。因此,本文将围绕与养殖对象发生死亡相关的因子进行分析, 试图对降低死鱼事故发生频率、减少养殖户经济损失、维护养殖户合法利益的有效途径进行有益探讨。

一、死鱼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1、养殖户科学养殖技术欠缺,在养殖过程中因为管理不当造成养殖对象死亡。主要包括:一是越冬时池塘水体太瘦,鱼类缺氧浮头死亡:二是越冬期体能消耗过大,鱼体抗疾病能力降低,开春后陆续死亡;三是养殖场水源紧缺,高温季节因补、换水不及时造成池鱼死亡;四是池塘水体过肥,雷阵雨引起水变导致死亡,养殖中表现为浮头死鱼;五是底质恶化引起坏水导致池鱼死亡i六是连日阴雨造成池塘溶氧过低,引起池鱼浮头死亡;七是泵水进塘时操作不当造成缺氧或氨氨等有害物质超标而引起中毒死亡。
2、药物致死。
药物致死类型主要包括: 一是生产厂家的药品质量和标识问题或渔药店技术员的诊断和处方问题而导致用错药物、药量过大等不妥用药行为,直接造成鱼类死亡;二是由于养殖户自己乱用药,不懂用药配伍禁忌,导致鱼类死亡;三是不注意用药方式(比如内服杀虫剂时没有拌和均匀、泼洒方法不当、干洒药物后即喂食)形成药物致死事故;四是用药后麻痹大意,未考虑天气、水质、鱼情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养殖对象中毒、浮头死亡;五是高温天气时用药致死。
3、污染导致养殖对象死亡。
由于池塘附近(旁边)有排污性工厂,非法排出废气或废水引起鱼类死亡。或者由于池塘换水时抽进水质不达标的水,引起死亡。
4、不可避免的应激反应导致养殖对象死亡。由于分塘或者捕捞而拉网致伤导致死亡。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出现问题导致鱼类死亡。
6、人为恶意投毒造成死亡。
7、发生疾病而死亡。
8、电力、水利等部门管理失误或临时停电导死鱼在发生死鱼时,许多农户往往因为缺乏相关知识、判断能力,延误了急救机会和报案时机,有的要求助、投诉时找错了部门,有的没有第一时间保存样本、证据不足而败诉,最终导致事故责任人逃避应有处罚,养殖者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合理赔
偿。所以,能够掌握区分养殖对象死亡症状的基本知识是广大从事水产养殖业者的必要要求。如前所述,鱼类的死亡有多方面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缺氧、化学物中毒、鱼病、毒藻等,但在珠三角地区的淡水养殖中, 因为有毒藻类造成的死亡并不多见。缺氧死鱼:管理不当引发:工业废水中由于有机物(如印染废水)和NH3一N、N02一N、硫化物等无机还原性物质造成养殖水体污染, 导致水中溶解氧降低。化学中毒死鱼:使用药物的毒害i农药污染毒害:工业废水含有重金属、非重金属、非金属无机物或有机物的毒害。

三、发生死鱼事件时的应对措施
由于水环境变化很快,发生死鱼事件几小时后鱼塘环境可能发生很大变化,丧失搜集证据的最好时机,很多养殖户就因为未及时上报,没有保
护好现场,没有第一时间保存水样和鱼样,往往是发生几天或十几天后才上报,给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造成困难,最终导致难于进行责任认定,这样对受害养殖户而言非常不利, 而作为调查处理单位也只能是爱莫能助。
一旦发现鱼类不是正常死亡的现象后,不管是使用渔药,还是抽水入塘或其它原因造成,养殖户首先是要保护现场, 并尽可能在有人证明的情况下采集水样和鱼样保存。如果怀疑是使用药物引起的死亡,迅速通知所购渔药的渔业店:如果怀疑是抽水灌塘污染,或怀疑有人投毒或其它不明原因引起死亡,则要通知派出所进行现场取证,通知环保部门抽取鱼塘水及河涌水进行污染物检测。同时,要通知所在地的村委(或股份社),在有第三方(作为公正方)的情况下共同提取样品,包括鱼药包装袋(或包装瓶)、鱼塘水及濒死鱼(要保存于冰箱中),因为这是判断引起死亡原因的重要证据;然后针对发生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有公正方在场的情况下确认损失的数量或重量。有接到报告的当地村委会(或股份社)应及时上报所在镇(或街道办)相关部门(农村工作办公室、技术服务部门等),再由其根据初步判断通知上级相关部门, 然后由上级相关部门根据本身职能进行检测鉴定。还需要提醒的是,养殖户在购买渔药后最好保存好处方单及购买渔药收据,学会保护自己利益。不少养殖户带病鱼去渔药店看鱼病、开药,很少索取处方单及收据。发生问题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那时就没有足够的证据确认是哪方的责任。





四、防范死鱼的几条对策
事实上,有些死鱼事件并非外来因素造成的,而是鱼塘泛池或养殖户疏于管理造成, 这种情况造成的经济损失当然是得不到赔偿的, 那养殖风险自然是养户自己承担。因此,建议广大水产养殖户在用药、换水、投喂等日常管理操作过程中,必须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做好越冬准备
越冬前应提高饲料品质,加快续膘,增强池鱼体质。及时搭建遮风篷,调节越冬池塘水质,使水体肥瘦适中,确保安全过冬。
2、配备足够的增氧备.以及急用的增氧剂。
有的养殖户鱼塘面积很大,产量也较高,却配备很少的增氧机,有的根本就没有增氧机,正常晴朗的天气一般不会发生缺氧浮头, 但遇到天气发生突变时,就有可能发生缺氧浮头引起大量死亡。一般情况下正常产量的养殖,每3—5亩须配一台增氧机,高密度养殖,每2—3亩必须配备一台增氧机,并准备增氧剂,供天气发生突变,发生短时间内的严重缺氧,或短时间停电时急用,这样可减少事故的发生。

3、把好“水源进水关”

由于珠三角地区工业化程度高,工厂污水,生活污水的排放越来越多,很容易把污水抽入鱼塘, 引起缺氧浮头或其它污染物中毒, 因此发现河涌水不干净时要尽量不换水或少换水。鱼塘水质不佳时可用微生物制剂或其它水质调节剂进行水质调节。

4、抽水入塘时操作要正确 。抽水时进水口要平放,水平冲在鱼塘水面,由于鱼塘产量高,投喂饲料多,大量粪便和残饵得不到充分分解,塘底有可能积累了大量的氨态氨,或亚硝酸盐等有害物质,如果抽水直冲塘底,把塘底的有害物质冲起,耗氧量迅速增加,可能造成养殖鱼类缺氧或中毒死亡;抽水入塘宜白天天气晴朗,水质好时进行,避免晚上抽水,晚上的河涌水本身缺氧,生活污水排出又较多, 抽水入塘后容易引起鱼类缺氧浮头或中毒死亡:河涌水有可能带有病源微生物,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抽水入塘后,要进行消毒处理,否则抽水后容易引起鱼病。
5、用药要译慎 用药时要看清渔药的用法、用量、用药时间及注意事项,某些药物在特定环境条件下有可能失效, 也有可能毒性增加, 用量要准确,特别是杀虫药,用药过量很容易引起急性中毒而死亡,有些药物对某种鱼特别敏感,不能使用,同一种药物在不同时间使用, 其效果也有较大的差别。因此,用药时一定要咨询有关技术人员,力求做到所用药物种类正确,浓度合适,用量准确,用药时间恰当,用药方式科学。
6、转塘或捕捞销售时应小心操作,不能出现任何形式的野蛮操作。作为相关部门, 应高度重视阻碍水产养殖生产的种种不利因素,加强工业排污、渔药市场经营的监督管理, 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养鱼技术的培训,完善农业用地的规划、布局、养殖水源的河道建设,尽量减少死鱼事件的发生,减少渔业生产的不必要损失。
五、相关问题思考
不同时段不同地点却出现境况大体相同的相似事件,这必然促使我们对此类死鱼事件引发某些共性思考。
1、期待建立渔业保险机制。
从实际情况来看,许多死鱼事件发生后普遍存在经济损失惨重但责任难以明确归属的现象,真正从责任人手中拿到满意赔偿款的并不多见,因而最终受害的还是养殖者。况且,水产养殖行为是在一个众多个体群居在同一环境中进行的,一旦出现死亡,全军覆灭的可能性非常大。然而,倘若有完善的渔业保险机制,那么渔民的利益是否可以得到保障,减轻天灾人祸带来的风险呢?
2、期待成立专门的死鱼事件协调机构。目前, 对死鱼事件发生后的鉴定尚没有一个比较完善的方案,少数案例原因很难查明、责任很难认定。在现实操作中,部分死鱼事件调查处理涉及农业(渔政)、环保、公安、水利等部门及社会方方面面,情况比较复杂,建议成立一个能及时迅捷地调处死鱼事故的协调机构,领导和组织各有关部门,认定养殖对象死亡的真实原因和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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