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有关大面积死鱼事件屡有报道,其场面可谓触目惊心,令人惋惜。确实,随着水域环境的日渐恶化和水产养殖集约化的不断提高,池塘养殖死鱼事件时有发生, 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这无疑在直接给农民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和给农业生产环境造成很大负面影Ⅱ向的同时,还给政府及业务部门带来了诸多工作压力和引发各种矛盾, 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影Ⅱ向和谐社会建设的不安定因素。
如果养鱼中不幸发生死亡现象,那该怎么办?
我们在鱼类急性死亡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中发现,养殖单位(个人)往往在死鱼发生时并不知道该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处理, 即使对死鱼原因心存疑问时也不知道该如何收集证据,从而造成了追偿不成的后果。因此,本文将围绕与养殖对象发生死亡相关的因子进行分析, 试图对降低死鱼事故发生频率、减少养殖户经济损失、维护养殖户合法利益的有效途径进行有益探讨。
一、死鱼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1、养殖户科学养殖技术欠缺,在养殖过程中因为管理不当造成养殖对象死亡。主要包括:一是越冬时池塘水体太瘦,鱼类缺氧浮头死亡:二是越冬期体能消耗过大,鱼体抗疾病能力降低,开春后陆续死亡;三是养殖场水源紧缺,高温季节因补、换水不及时造成池鱼死亡;四是池塘水体过肥,雷阵雨引起水变导致死亡,养殖中表现为浮头死鱼;五是底质恶化引起坏水导致池鱼死亡i六是连日阴雨造成池塘溶氧过低,引起池鱼浮头死亡;七是泵水进塘时操作不当造成缺氧或氨氨等有害物质超标而引起中毒死亡。
2、药物致死。
药物致死类型主要包括: 一是生产厂家的药品质量和标识问题或渔药店技术员的诊断和处方问题而导致用错药物、药量过大等不妥用药行为,直接造成鱼类死亡;二是由于养殖户自己乱用药,不懂用药配伍禁忌,导致鱼类死亡;三是不注意用药方式(比如内服杀虫剂时没有拌和均匀、泼洒方法不当、干洒药物后即喂食)形成药物致死事故;四是用药后麻痹大意,未考虑天气、水质、鱼情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养殖对象中毒、浮头死亡;五是高温天气时用药致死。
3、污染导致养殖对象死亡。
由于池塘附近(旁边)有排污性工厂,非法排出废气或废水引起鱼类死亡。或者由于池塘换水时抽进水质不达标的水,引起死亡。
4、不可避免的应激反应导致养殖对象死亡。由于分塘或者捕捞而拉网致伤导致死亡。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出现问题导致鱼类死亡。
6、人为恶意投毒造成死亡。
7、发生疾病而死亡。
8、电力、水利等部门管理失误或临时停电导死鱼在发生死鱼时,许多农户往往因为缺乏相关知识、判断能力,延误了急救机会和报案时机,有的要求助、投诉时找错了部门,有的没有第一时间保存样本、证据不足而败诉,最终导致事故责任人逃避应有处罚,养殖者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合理赔
偿。所以,能够掌握区分养殖对象死亡症状的基本知识是广大从事水产养殖业者的必要要求。如前所述,鱼类的死亡有多方面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缺氧、化学物中毒、鱼病、毒藻等,但在珠三角地区的淡水养殖中, 因为有毒藻类造成的死亡并不多见。缺氧死鱼:管理不当引发:工业废水中由于有机物(如印染废水)和NH3一N、N02一N、硫化物等无机还原性物质造成养殖水体污染, 导致水中溶解氧降低。化学中毒死鱼:使用药物的毒害i农药污染毒害:工业废水含有重金属、非重金属、非金属无机物或有机物的毒害。
三、发生死鱼事件时的应对措施
由于水环境变化很快,发生死鱼事件几小时后鱼塘环境可能发生很大变化,丧失搜集证据的最好时机,很多养殖户就因为未及时上报,没有保
护好现场,没有第一时间保存水样和鱼样,往往是发生几天或十几天后才上报,给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造成困难,最终导致难于进行责任认定,这样对受害养殖户而言非常不利, 而作为调查处理单位也只能是爱莫能助。
一旦发现鱼类不是正常死亡的现象后,不管是使用渔药,还是抽水入塘或其它原因造成,养殖户首先是要保护现场, 并尽可能在有人证明的情况下采集水样和鱼样保存。如果怀疑是使用药物引起的死亡,迅速通知所购渔药的渔业店:如果怀疑是抽水灌塘污染,或怀疑有人投毒或其它不明原因引起死亡,则要通知派出所进行现场取证,通知环保部门抽取鱼塘水及河涌水进行污染物检测。同时,要通知所在地的村委(或股份社),在有第三方(作为公正方)的情况下共同提取样品,包括鱼药包装袋(或包装瓶)、鱼塘水及濒死鱼(要保存于冰箱中),因为这是判断引起死亡原因的重要证据;然后针对发生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有公正方在场的情况下确认损失的数量或重量。有接到报告的当地村委会(或股份社)应及时上报所在镇(或街道办)相关部门(农村工作办公室、技术服务部门等),再由其根据初步判断通知上级相关部门, 然后由上级相关部门根据本身职能进行检测鉴定。还需要提醒的是,养殖户在购买渔药后最好保存好处方单及购买渔药收据,学会保护自己利益。不少养殖户带病鱼去渔药店看鱼病、开药,很少索取处方单及收据。发生问题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那时就没有足够的证据确认是哪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