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防治渔业水体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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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是渔业发展的自然基础,水域环境是决定渔业发展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断增加的工、农业污染、生活废水排放导致水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重特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频发,给水生生物资源、渔业生态环境和水产养殖生产造成较大损失。根据国家农业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2007年度《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07年,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总体保持稳定,局部渔业水域污染仍比较严重,主要污染物为氮、磷、石油类和铜。据统计,2007年全国共发生渔业水域污染事故1442次,污染面积约8.23万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8亿元。因环境污染造成可测算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53.9亿元,其中内陆水域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11.2亿元,海洋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为42.7亿元。

正如有关专家所言,尽管我国渔业产量连续多年居世界首位,但在繁荣的同时却陷入“渔业资源严重衰退,生态债台高筑”的境地,渔业生态资本严重透支,渔业污染陷入难解的僵局。加强渔业水体污染的综合防治及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管理

1.搞好环境影响评价 加强渔业水域环境保护,搞好养殖水体污染的综合防治,各级政府责无旁贷。各地应对重要渔业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护水质环境。规定在重要渔业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涉及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要积极加强与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参与并配合开展对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核。对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在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及相关的补偿和修复措施,并督促落实。

2.加强环境监督检查 要组织开展对在渔业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和已建排污口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相关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保重要渔业水体的保护区不受污染。要积极开展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体基本情况的调查监测,科学划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进一步加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加大对排污口、水上工程建设项目和重要渔业水体等重点区域的监测力度,有效监视监控重要渔业水域环境状况。

3.做好渔业船舶水污染防治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渔业船舶所有人,严格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要求,配备相应的滤油设备、油污水舱或柜和垃圾贮集器,严禁将油污水和垃圾直接排放到水中。要组织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加强渔港水域环境保护,对渔港油污水接收处理单位实行监督管理。对在渔港水域内从事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的,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要依法积极开展调查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其他因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要积极配合相关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二、推广健康养殖,加强养殖水域污染的综合防治

1.科学规划,推进生态健康养殖 为了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水产养殖业,减少和避免因养殖规模、密度过大造成局部养殖水域水质恶化、出现污染的现象,在养殖实际工作中,要结合水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科学规划和控制水域的养殖容量,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引导养殖生产者保护养殖水域环境。

积极推进养殖证制度。尚未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地方要结合国家对水域的统一规划,加快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依法确定水域滩涂的养殖功能。要加快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基础上,积极做好水产养殖发展规划,突出科学布局、控制养殖容量,推广生态健康养殖理念、养殖方式和生产管理技术。积极引导养殖生产者使用全价颗料饲料,推广科学的饲养技术,限制冰鲜小杂鱼直接投喂,减少自身污染;加强养殖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力度,定期发布水质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充分发挥水产养殖的生态功能,尤其是在治理湖泊富营养化方面的积极作用。

2.科学养殖,防治内源性污染 内源性污染即养殖自身污染,主要是池塘老化、肥料及残饵污染和药物污染等。

一方面,加强饲料投喂和合理施肥。在饲料投喂时,要搞好定点投喂,设置草料框架和食台,把草料投入框架中,饲料投在食台上,既利于检查鱼的摄食情况,又利于清扫残渣剩饵。投饵量要根据不同季节、天气变化、水质肥瘦程度和鱼的活动情况而灵活调整,不能过量。要及时捞出鱼吃剩的草料残渣和饲料及一些乱丢的废弃物。池底淤泥中含有大量有机质和病害生物,每年年底要排干池水,清除过多的淤泥,冰冻日晒池底,以消灭病原体和其他有害生物,促进有机物分解。

另一方面,要注意合理施肥。适时注水施肥的作用主要是增加池水中的营养物质,使浮游生物迅速生长繁殖,给鱼类提供充足的天然饵料和促进光合作用。但施用过量,会使水体富营养化,造成水质恶化并污染水体。因此,要合理施肥,掌握好“科学合理、少量多次”的原则,并且有机肥一定要先经过发酵。成鱼池要求的肥水,透明度在25厘米~40厘米之间。当池水水色过浓,呈黑褐色,悬浮大量有机物,透明度低于25厘米时,说明水质过肥,不可再施肥,并及时加注新水改善水质,一般每10天~15天换水30厘米左右深,使水质符合“肥、活、嫩、爽”的要求。同时,要正确使用鱼药,提倡实行“无病先防,有病早治、防重于治”的方针,科学用药防治鱼病,不要乱投滥投鱼药。鱼药的选择应本着高效、低毒、无(低)残留的要求,具体用法和用量应符合国家水产行业的标准,禁止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执行标准的鱼药和含有有毒成分的农药防治鱼病,严禁使用硝酸亚汞、孔雀石绿、痢特灵和抗生素等违禁药品。中草药具有天然性、多功能性和无副作用等优点,因而应大力提倡和推广中草药剂防治鱼病。另外,还可以实施生物修复,在养殖水体中投放光合细菌、芽孢菌或硝化细菌等,将水体或淤泥中的有机物、氨氮等有害成分分解吸收或转化为无害物质,改善水质。这些微生物在有氧条件下进行有氧分解,最终氧化为二氧化碳和水,生成可被微生物藻类和水生植物再利用的氮、磷、硫等营养盐;缺氧条件下因厌氧细菌作用,有机物可分解为甲烷、氨和硫化氮从水中除去。这些微生物还可通过产生抑制物,争夺化学物质或可用能量,增强免疫反应,与浮游植物的相互作用等方式抑制病原菌,保护养殖生物,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3.加强管理,防治外源性污染 外源性污染主要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生活废物等的污染,主要有生活污水污染、工业废水污染、油类污染及水资源过度开发所引发的污染。在防治外源性污染时,一是要疏通渠道,避免工业、农业及生活污水直接排放于养殖水体。工厂建设前选址要慎重,必须按照系统建设规划,搞好环境评估,在不影响周围环境的条件下进行工业发展。二是要净化处理,保证工业、农业、及生活污水无毒排放。就是将污水导入蓄水池中,经过滤、沉淀、分离、除去杂物,并加入生物试剂,去除毒害物质,也可以在废排放时进行废水再利用处理,自废水中提炼有用的物质,达到变废为宝,综合利用的效果。三是要统一思想认识,坚持资源的适度有序开发,杜绝不必要的小水电梯级开发。四是要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大力宣传新《渔业法》及《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搞好渔业生态环境调查和渔业环境监测,保护淡水、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生态环境,防止和减少工程建设和污染事件对养殖生物资源的损害。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渔业污染事故处理力度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理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突发性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渔业污染事故。要切实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加强污染水域生态应急监测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确保食品安全。要进一步强化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质管理,科学评估水生生物资源生态及渔业生产损失,提出补偿和修复方案。对企事业单位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要依法积极开展调查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在事故处理中,要充分运用水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由排污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引导和帮助渔民维护合法权益。对于污染造成天然渔业资源及生态损失的,要积极代表国家提出赔偿或补偿损失要求,并督促落实资金和相关补救措施。对当事人请求进行污染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调解处理的,要依法妥善予以调解。要加大力度进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增加制造污染事故的违法成本,更好地服务渔业、服务渔民,实现渔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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