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混用两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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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药混合使用原则:

  一是不影响有效成份的化学稳定性。农药有效成份的化学性质和结构是其生物活性的基础混用时一般不能使有效成份发生化学变化,影响其有效成份分解而导致失效。有机磷类农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对碱性比较敏感就是菊脂类农药和二硫代氨基酸类农药在较强的碱性条件下也会分解所以酸性农药和碱性农药不能混配混配后会产生复杂的化学变化破坏其有效成分。有些农药虽然在碱性条件下相对稳定一般也只能在碱性条件不太强的条件下现配现用 不易放置太久。

二是不能破坏药剂的物理性状。如两种乳油剂混用要求仍具有良好的乳化性、分散性、湿润性、展着性能。两种可湿性粉剂混合时则要求仍具有良好的悬浮率及湿润性、展着性能。这不仅是发挥药效的条件也可防止因物理变化而导致失效或产生药害。如果混配后发生乳剂破坏悬浮率降低甚至出现有效成分结晶析出药液汁出现分层絮结沉淀等现象都不能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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