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新年,一批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于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农药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规定了农药环境安全使用的原则、控制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指导农药环境安全使用的监督与管理,也可作为农业技术部门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用药的依据。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药生产和使用量居世界第2位。使用农药每年可挽回粮食损失约420亿公斤、棉花损失近7亿公斤,但是,在给农业带来极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为此,本期应知版为读者解读农药环境安全使用的相关知识。
1、农药污染和危害有哪些?
农药污染指的是施用农药对空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和生物产生的污染。
农药对大气的污染主要来自农药的喷撒。喷撒到大气中的农药微粒,在气流作用下,可漂移到数里远的地方。喷撒到植物表面或土壤的农药,在气流作用下,也可飞扬到空中,造成大气污染。
农药对水体的污染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向水体直接施用农药;含农药的雨水落入水体;植物或土壤粘附的农药,经水冲刷或溶解进入水体;生产农药的工业废水或含有农药的生活污水污染水体等等。
直接向土壤或植物表面喷撒农药,是使用农药最常用的一种方式,也是造成土壤污染的重要原因。研究表明,一般农田土壤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农药可被农作物吸收,进入植物体内。土壤中有机氯农药可被胡萝卜、马铃薯等块根作物吸收。据统计,75%的农药用于防治农作物的病虫害,对农作物的污染是相当普遍的。
生物体能从环境中摄取稳定的、脂溶性强的有机氯农药,通过食物链的方式,在生物体内逐渐富集、传递,构成对农副产品、农业生物和人类的积累,形成潜在的威胁和危害。
环境中的农药可通过消化道、呼吸道和皮肤等途径进入人体,产生各种危害,引起各种急性危害和慢性中毒。这种慢性中毒可影响人的神经系统,破坏肝脏功能,造成生理障碍,影响生殖系统,产生畸形怪胎,导致癌症。
2、农药环境安全使用应遵循什么原则?
《农药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规定,农药环境安全使用遵循“保护环境原则”和“科学用药原则”。
《农药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规定,农药环境安全使用遵循“保护环境原则”和“科学用药原则”。
“环境保护原则”是指,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环保方针,不宜使用剧毒农药、持久性类农药,减少使用高毒农药、长残留农药,使用安全、高效、环保的农药,鼓励推行生物防治技术。保护有益生物和珍惜物种,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科学用药原则”是指,农药使用应遵守《农药合理使用准则》GB8321 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规定的用途、使用技术与方法等科学施用。
防治农药污染,要采取以下一些综合措施:
安全合理地使用农药 即按规定的用量、施药方法、用药次数和离收获期最后一次施药的天数等使用农药和减轻污染。
改变剂型和施药方式 改变剂型方面,可将农药加工成缓释剂,使农药减少流失并延长残效期;减少施药次数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对环境的污染。推广超低容量喷雾的施药方法。
提倡生物防治 对某一种虫害连续使用一种农药,往往容易产生抗药性,即使大量使用也难以受到应有的效果。生物防治是一种成本低、效果好、污染少的防治方法。
研制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新农药,是农药发展的方向 在防止农药污染环境的管理工作上,要推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
综合考虑所有可用病虫草害控制技术,优选适宜的措施组合,在防止病虫草害发展的同时,控制化学农药的使用,并将其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危害风险降至最低程度。要推行农药减量增效使用技术、良好农业规范技术等。加强农药使用区域的环境监测,加强宣传教育和科普推广。同时强调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农药废弃物流失、渗漏、扬散或者以其他方式污染环境。
3、我国农药环境管理的现状如何?
农药法规
在中国,环境保护立法和农业立法均对农药的使用和防止农药污染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尚没有制定专门的防治农药污染的法律。
1978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78]230文,建议由原农林部负责审批农药新品种的投产和使用,复审农药老品种,审批进出口农药品种,督促检查农药质量和安全合理用药,并发布有关规定。在审批之前,由原化工部负责对农药生产技术提出意见,由卫生部负责对农药毒性做出评价。
在此之后,原化工部、原农林部、商业部等部门又相继发布了一些规定,如《农药质量管理条例》、《农药工业管理暂行规定》、《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及《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等。直至1982年4月10日才正式发布《农药登记规定》,于1982年10月开始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农药管理条例》,这是我国农药管理的一部全面的法规,标志着我国农药管理法规逐步健全起来。
管理体制
1997年开始实行的《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农药管理的基本体制是: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1997年开始实行的《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农药管理的基本体制是: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名词解释
农药
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从性质分,包括化学农药、物理性农药、生物农药、植物性农药等;从防治对象分,包括杀虫剂、杀螨剂、杀鼠剂、杀线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从剂型分,有粉剂、粉粒剂、粒剂、乳剂、水剂等。摘自《环境科学大辞典》
农药环境安全管理
农药环境安全管理指在农药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为防止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所需的管理。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由农业、林业、化工、卫生、环保和粮食方面的专家对农药产品的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做出评价,符合条件的才准登记;农药生产排放的污染物要符合环境要求;农药使用要注意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惜物种,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虫害防治,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摘自《中国大百科全书》
[他山之石]国外有哪些措施?
美国
对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美国有关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联邦环境保护署 (EPA)负责全国农药执法工作,主要职责一是农药登记,二是对化学农药公司进行控制;食品和医药管理局(FDA)负责农药残留工作;农业部合作推广局负责全国农药推广和技术培训。州政府农业厅是州农药执法单位,负责全州农药使用监督管理、农药使用许可证发放、食品质量安全性监督等。
欧盟
在化肥和农药的管理上,一些欧盟国家根据农药和化肥的毒性、用量和使用方法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建立了严格的登记制度。德国就施肥颁布了“施肥令”,规定化学肥料和农家肥的正确使用方法。现在,欧盟国家越来越多地采用环境税来控制农田面源污染,例如,欧盟各国普遍采用征收肥料税的办法来减少地表水和地下水中氮的排放。
日本
日本在农业土壤环境和化肥农药管理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强是这些法规与标准的一大特色。针对农药管理的法规有《农业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法》、《农药取缔法》等,由此确立的农药生产与进口注册管理制度要求,申请注册的农药,必须将毒性试验、残留试验、对环境的影响评价试验等结果交农林水产省审核。此外,农林水产省会不定期发布农药使用时间、使用方法、安全使用标准等内容,来指导农药的安全与正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