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规模化猪场生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兽医法规的要求,依据规模化猪场当前实际生产条件,确保养猪生产的顺利进行,向用户提供优质健康的种猪或商品猪,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养防并重”的原则,杜绝疫病的发生。现制定以下《猪场卫生防疫制度》,请全场员工及外来人员严格执行。
1、猪场应实行兽医防疫卫生管理的场长负责制,组织拟定本场兽医防疫卫生工作计划,制定各部门的防疫卫生岗位责任制。组织领导实施传染病、寄生虫病和常见普通病的预防、控制和消灭工作。
2、整个猪场可分生产区和生活区两部分,生产区主要包括猪舍、兽医室、饲料库、污水处理区等。生活区主要包括办公室、食堂、宿舍等。生活区应建在生产区上风方向并保持一定距离。
3、猪场实行封闭式饲养和管理。所有人员、车辆、物资仅能经由大门和生产区大门出入,不得由其他任何途径出入生产区。
4、非生产区工作人员及车辆严禁进入生产区,确有需要进入生产区者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按本场规定程度消毒、更换衣鞋后,由专人陪同在指定区域内活动。
5、生活区大门应设消毒门岗,全场员工及外来人员入场时,均应通过消毒门岗,按照规定的方式实施消毒后方可进入。
6、场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严禁携带其它动物和动物肉类及其副产品入场,猪场工作人员不得在家中饲养或者经营猪及其它动物肉类和动物产品。
7、场内各大、中、小型消毒池由专人管理,责任人应定期进行清扫,更换消毒药液。场内专职消毒员应每日按规定对猪群、猪舍、各类通道及其他须消毒区域轮替使用规定的各种消毒剂实施消毒。 工作服要在场内清洗并定期消毒。
8、饲养员应在车间内坚守岗位,不得进入其它生产车间内,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须进入生产车间时,应在车间入口处消毒池中消毒后方可进入。
9、饲养员要在场内宿舍居住,不得随便外出;场内技术人员不得到场外出诊;不得去屠宰场、其它猪场或屠宰户、养猪户场(家)逗留。
10、饲养员应每日上、下午各一次清扫猪舍、清洗食槽、水槽,并将收集的粪便、垃圾运送到指定的蓄粪池内,同时应定期疏通猪舍排污道,保证其畅通。粪便、垃圾及污水均需按规定实行无害公处理后方可向外排放。
11、员工休假回场或新招员工要在生活区隔离二天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工作。
12、生产区内猪群调动应按生产流程规定有序进行。售出猪只应经由装猪台装车。严禁运猪车进场装卸猪只,凡已出场猪只严禁运返场内。
13、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新购进种猪应按规定的时间在隔离猪舍进行隔离观察,必要时还应进行实验室检验,经检疫确认健康后方可进场混群。
14、各生产车间之间不得共用或者互相借用饲养工具,更不允许将其外借和携带出场,不得将场外饲管用具携入场内使用。
15、各猪舍在产前、断奶或空栏后以及必要时按照终末消毒的清扫、冲洗、消毒、干燥、熏蒸(消毒)的程序进行彻底消毒后方可转入猪只。
16、场内应在每年春秋两季必要时进行卫生大扫除,割除杂草、灌木,使场区环境常年保持清洁卫生及环境绿化工作。定期在场内开展杀虫灭鼠工作。
17、疫苗由专人使用疫苗冷藏设备到指定厂家采购,疫苗回场后由专人按规定方法贮藏保管,并应登记所购疫苗的批号和生产日期,采购日期及失效期等。
18、应根据国家和地方防疫机构的规定及本地区疫情,决定各类猪使用疫苗的品种,依据所使用疫苗的免疫特性制定适合本场的免疫程序。
19、免疫注射前应逐一检查登记须注苗猪只的栋号、栏号、耳号及健康状况,患病猪及重胎猪应暂缓注射,俟其痊愈或产后再进行补注。
20、免疫注射前应检查并登记所用疫苗的名称、批号,外观质量、有效期等;临近失效期疫苗以及失真空、霉变、有杂质或异物疫苗应予报废,严禁使用。
21、注射疫苗前、后应对注射器进行严格消毒,注射中严格做到一头一针,并应防止漏注、少注等质量事故,确保注射质量。务必做到头头注射,免疫率100%。
22、注射免疫后饲养员应仔细观察猪只反应情况,发生严重反应时应及时报告,兽医人员应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
23、根据本地区疫病流行规律,本场猪群保健防病的需要,在必要时使用抗生素、化学抗菌药物及其它药物对猪群实施群体药物预防或治疗。在育肥猪中应严格按照所用药物的宰前停药期用药,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在饲料中使用的药物。
24、对种猪应按生产周期使用规定之药物定期进行驱虫,仔猪应在2月龄,4月龄及必要时使用规定之药物驱除猪只体内外寄生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