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猪场环境要求除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产地环境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并宜达到下列要求:
⑴场址宜选择在地势高燥空气流通的地方,猪舍建筑方位宜坐北向南设置。
⑵场址离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自然村1公里以上,离河流、城镇、集体、化工厂、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皮革加工厂和其它牧场3公里以上。
⑶选择在生态环境良好、无或不直接受工业“三废”及农业、城镇生活、医疗废弃物污染的生产区域内。
⑷选地应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避开水源防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集密区等环境敏感地区。
⑸养殖地应设置防止渗漏、径流、飞扬且具一定容量的专用储存设施和场所,设有粪尿污水处理设施。
2、场地应符合当地政府土地使用规划,并具备合法的使用证件。
3、场址交通方便,应取得当地政府消防管理部门认可。
4、供电应满足生产需要,并取得当地政府供电与安全行政管理部门认可。
5、猪排泄物易于无害化处理,并应取得当地政府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