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猪场用药制度
⑴养猪饲养中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
⑵所用兽药的标签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⑶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记录。
⑷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的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生猪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物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等;预防或促生长混饲给药记录包括药品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剂量、疗程等。
2、兽药使用原则
⑴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应符合《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的规定。
⑵优先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但应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疫苗对生猪进行免疫接种,同时应符合《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的规定。
⑶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二部)收载的用于生猪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
⑷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⑸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⑹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⑺允许使用《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中允许使用的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其中治疗药应凭兽医处方购买。
3、兽药使用的注意事项
⑴加强饲养管理,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量。
⑵仔猪、生长猪必须治疗时,药物的使用要符合《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的要求。
⑶育肥后期的商品猪,尽量不使用药物,必须治疗时,严格执行药物停药期的规定,达不到停药期要求的不能上市。
⑷发生疾病的种公猪、种母猪必须用药疗时,在治疗期或达不到停药期要求的不能作为食用淘汰猪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