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使用关键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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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兽药残留事件、“瘦肉精”事件、食品中毒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兽药残留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养殖过程中,由于兽药等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再加上工业和生活“三废”污染,造成畜产品药物残留及有害物质超标。在加工过程中,由于一些经营者违法违规使用禁用品,致使有的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只有从动物性食品源头上杜绝兽药残留,才是解决残留问题的最根本方法。要从养殖场、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直到餐桌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动物食品安全的控制与把关,消费者才能得到最安全的食品。

1.肉羊

(1)禁止在饲料中添加镇静剂-盐酸氯丙嗪、安定等违禁药物。

(2)禁止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己烯雌酚、苯甲酸雌二醇等违禁药物。

(3)不得使用敌百虫。

(4)禁止使用氯霉素及其制剂。

(5)肉羊育肥后期使用药物治疗时,要严格执行所用药物的休药期,达不到休药期的不应作为无公害肉羊上市。

2.肉牛

(1)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规定的钙、磷、硒、钾等补充药、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2)育肥后期使用盐酸土霉素(注射用粉针)或土霉素注射液、磺胺嘧啶片、磺胺嘧啶钠注射液、磺胺二甲嘧啶片、磺胺二甲嘧啶钠注射液、伊维菌素注射液等,要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

(3)禁止使用性激素类:己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所有用途)。

(4)禁止使用β-兴奋剂类: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及其盐、酯及制剂(所有用途)。

(5)禁止使用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如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所有用途)。

(6)禁止使用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

(7)禁止使用氯霉素及其制剂,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剂(所有用途)。

(8)禁止使用安眠酮及其制剂(所有用途)。

(9)禁止使用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促生长)。

(10)禁止使用氯化亚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杀虫剂)。

(11)不应使用抗生素滤渣作肉牛饲料原料。因为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分,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殖业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3.奶牛

(1)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规定的钙、磷、硒、钾等补充药、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2)对饲养环境、厩舍、器具进行消毒,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如苯酚(石炭酸)、甲酚等。

(3)禁止在奶牛饲料中添加和使用肉骨粉、骨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粉、干血浆及其他血液制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骨胶等动物源性饲料。

(4)泌乳期奶牛禁止使用抗菌素-恩诺沙星注射液、注射用乳糖酸红霉素、土霉素注射液、注射用盐酸土霉素、磺胺嘧啶片、磺胺二甲嘧啶钠注射液。

(5)泌乳期奶牛禁止使用抗寄生虫药-阿苯哒(即丙硫唑)唑片、伊维菌素注射液、盐酸左旋咪唑片、盐酸左旋咪唑注射液。

(6)泌乳期奶牛禁止使用生殖激素类药-注射用绒促性素、苯甲酸雌二醇注射液、醋酸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注射液、注射用垂体促卵泡素、注射用垂体促黄体素、黄体酮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

4.肉鸡

(1)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中收载的营养类、矿物类和维生素类药。

(2)兽药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3)使用抗球虫药应以轮换或穿梭方式使用,以免产生抗药性。

(4)限制使用某些人畜共用药,主要是青霉素类和喹诺酮类的一些药物。例如注射用青霉素钾、氨苄青霉素、诺氟沙星等。

(5)禁止使用影响动物生殖的激素类或其他具有激素作用的物质及催眠镇静类药物。例如:苯甲酸雌二醇、安定等。

(6)肉鸡在饲养过程中预防和治疗疾病,必须在兽医指导下使用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应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给药途径、使用剂量、疗程和休药期。

(7)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和治疗药物时应注意配伍禁忌。例如:莫能菌素钠预混剂主要用于鸡球虫病,使用时禁止与泰妙菌素、竹桃霉素并用,搅拌配料时禁止与人的皮肤、眼睛接触,休药期5天。盐霉素钠预混剂主要用于鸡球虫病和促进畜禽生长,使用时禁止与泰妙菌素、竹桃霉素并用。

(8)肉鸡养殖场(户)使用的兽药(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应首选已取得(兽药GMP合格证)企业(车间)生产的产品。在使用中药散剂时要注意看说明书上的主要成分,禁止使用含有喹乙醇的中药。

(9)禁止使用呋喃唑酮。

5.蛋鸡

(1)对饲养环境、禽舍和器具进行消毒时,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如苯酚、煤酚、间苯二酚。产蛋期禁用酚类、醛类消毒剂。

(2)在兽医指导下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的常量、微量元素补充药、营养药、电解质补充药、维生素类药和助消化药。

(3)治疗药物需凭兽医处方购买,在兽医指导下使用,如甲磺酸达氟沙星溶液、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等兽药。

(4)使用抗球虫药应以轮换或穿梭方式使用,以免产生抗药性。

(5)产蛋期允许在兽医指导下使用治疗药物,但治疗期间所产鸡蛋不得供人类食用。

(6)禁止在整个产蛋期鸡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

(7)禁止在饲料中长期添加药物。

(8)禁止使用激素类或其他有激素作用的物质及催眠镇静类药物。

(9)使用恩诺沙星可溶性粉治疗细菌性疾病和支原体感染时,避免与四环素、大环内酯类(如红霉素)抗生素合用;避免与含铁、镁、铝药物同服。

(10)禁止使用呋喃唑酮。

6.生猪

(1)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2)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3)喹乙醇预混剂用于猪促生长,禁用于体重超过35kg的猪,休药期35天。

(4)使用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时要注意药物配伍禁忌。例如:延胡索酸泰妙菌素预混剂用于治疗猪支原体肺炎和嗜血杆菌胸膜肺炎,使用时避免接触眼及皮肤;禁止与莫能菌素、盐霉素等聚醚类抗生素混合使用。

(5)禁止使用β-兴奋剂类: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

(6)禁止使用氯霉素及其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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