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种羊场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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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状况: 已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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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验收范围 
  原种羊场和良种羊场均在验收范围之内。
  二、验收程序 
  按照要求先填写《种畜禽场验收申报表》,申请畜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三、验收办法
  凡原种羊场由省畜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良种羊场由所在市(州)畜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种羊生产许可证。 
  四、验收标准 
  (一)技术力量的配备
  1.种羊场要配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水平)的专职畜牧兽医人员,承担种羊繁育、饲养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兽医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2.种羊场基础设施齐备,符合种羊生产要求。
  3.种羊场从事饲养的工人要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热爱本职工作。
  4.种羊场要建立由领导、技术干部、工人参加的育种技术委员会,制定和实施各项技术措施。
  (二)种羊生产
  1.根据生产需要,建立占种羊群60%以上的基础母羊群和一定比例的后备母羊群。按照选种选配要求,配备三个以上血缘关系的种公羊和一定数量的后备种公羊。
  2.种羊场要建立品系繁育体系,根据需要可采取远亲、中亲及近亲方法培育优良种羊群。
  3.为提高种羊质量,所引进的种公羊应是本品种特级羊,系谱卡片健全。外引入场种羊,要经过严格的兽医卫生检疫,隔离观察饲养一段时间后方可混群。
  4.种公羊要进行后裔性能测验(办法另定)。
  5.场育种技术委员会要制定选种选配方案,并认真执行。
  6.留种公羊须经两次选择(断奶及十二个月龄),经过综合选择,符合特、一级标准的留作种羊。
  (三)饲养管理 
  1.要有科学的饲养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饲养工艺,保证种羊全年均衡饲养,按种羊饲养标准,保证饲草饲料的质量和数量,严格执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2.根据羊只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和生理特点组建羊群,特别要加强幼龄羊的培育。
  3.羊舍、设备、用具等应符合科学管理要求,根据种羊生产需要,建设足够面积羊舍,同时设有饲料库、调料间、配种室、产羔室和兽医室等。
  4.加强草原建设,划分放牧区、采草区,重视饲料、饲草生产,保证越冬期有一定数量的青绿多汁饲料。
  (四)卫生防疫
  1.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农业部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及我省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2.防治羊传染病要严格执行免疫程序,各场应具有免疫监测设备及制度,要控制羊一、二类传染病的发生。发生传染病时,要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必要时采取紧急接种,形成免疫带,保护无潜伏期羊群。
  3.要加强寄生虫病防治工作,根据场区实际情况,每年定期进行药浴和驱虫。
  4.场内卫生清洁,经常做好消毒工作。进入生产区要消毒。羊舍内墙壁、地面、饲槽、用具要定期消毒,粪便和垃圾要及时清理。 
  (五)供种
  1.每年待出场的种羊,须经省、市品种鉴定委员会鉴定后(鉴定标准另定),符合品种特、一级标准的健康羊方可作种羊出场。 
  2.经鉴定出场的种羊,由场方填写报表,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3.出场的种羊有完整的系谱档案、鉴定证书、检疫证明和出场合格证。
  (六)技术资料 
  1.种羊生产技术资料记录完整、准确,建立档案,档案资料设专人管理。
  2.种羊要建立卡片及各项生产记录,各生产环节要认真记录,及时分析总结。
  3.疫病防治、监测、免疫接种等记录完整。
  (七)经营管理
  1.经营思想明确,突出主业,不断完善养羊经营承包责任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2.加强种羊育种技术研究,进行技术交流,技术培训。
  3.按照本省、市、县繁育体系的需要,安排好引种供种计划,信守产销合同,合理定价。
  4.完善服务工作,扩大服务项目,经常征求用户意见,成为用户信得过的文;明生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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