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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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按照“轻重缓急、远近结合、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尊重受灾养殖场(户)意愿,立足自力更生,一手抓抗灾减灾,一手抓恢复生产,科学评估灾情影响,尽快制定恢复生产方案,明确发展政策,细化技术路线,保障物资供应,切实做好水产养殖恢复生产工作。

    (二)主要目标

    恢复重建工作,要早谋划、早部署、早启动,统筹人力、物力、财力,尽快恢复重要基础设施,尽快恢复生产,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大灾之年“不减产、不减收”,确保渔业经济平稳运行。力争在尽快前恢复苗种繁育设施,修复受损渔业基础设施,恢复生产能力。

    (三)主要任务

    一是灾区要到其它地区调剂亲鱼和鱼种;二是修复苗种繁育基础设施,恢复繁殖能力,抓好水产苗种繁育工作;三是修复池塘、网箱等生产设施,保证投苗放养;四是做好水产养殖病害监测和防控,防止病害暴发;五是组织落实科技救灾。

    二、工作措施

    (一)开展重建和修复工作,尽快恢复损毁设施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积极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争取增加抗灾救灾和生产恢复资金,帮助受灾养殖场(户)解决重建和修复基础设施的资金等问题。指导养殖场(户)抓紧关键环节生产设施的抢修恢复,在繁殖生产季节之前恢复重建原良种场和苗种场生产设施,恢复良种生产和苗种供应能力。尽快修复因灾损毁的池塘、温室大棚和网箱等渔业生产基础设施,保证正常养殖的需要。在重建和修复的基础设施中,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健康养殖的要求,提高建设标准。结合池塘修复,加大标准化池塘改造力度。

    (二)抓紧种苗培育和调运,确保苗种供应

    及时清点留存的亲本和苗种数量,核实亲本和鱼种缺口情况,积极组织做好种苗调配工作。本着就近调剂供应的原则,减少运输环节成本,避免长途运输造成的死亡。积极组织各级水产原良种场扩大生产规模,做好亲本和苗种的培育。指导苗种繁殖场加强对现有亲本的培育,扩大繁殖能力,确保鱼苗供应。特别要保证山区和边远地区的苗种供应。受灾鱼种死亡量大、调剂难以满足需求的地区,要鼓励有条件的苗种繁殖场开展早繁工作,提早繁殖,采取大棚暂养技术,快速培育苗种。

    (三)组织技术服务工作,加强生产管理

    充分发挥水产技术推广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等组织机构的作用,进场入户查看分析灾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针对不同养殖品种、养殖方式,因地制宜地指导养殖户做好恢复生产工作,帮助受灾养殖户解决恢复生产所面临的技术难题。推广当年苗当年养成的稀放快养技术,指导养殖户适当降低放养密度,科学投喂,做到循序渐进,少量多次投喂,并随水温的升高逐渐增加投饵量。

    (四)加强病害监测和防控,防止灾后病害暴发

    一是及时处理死亡鱼虾。要及时清除死鱼(虾),以免破坏水质;采取有效技术措施恢复鱼虾体质,降低死亡率;二是进行水体和鱼体消毒。要及时检测、调节水质;三是做好水产苗种检疫工作,加大跨区域苗种调运的检疫力度,防止水生动物重大疫病大范围流行。四是加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力度,特别是做好大宗养殖品种的常规性、多发性疫病监测,加强疫病预防预警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的救灾政策、措施,督导开展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形成上下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

    (二)制订具体方案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科学评估核实本地灾情,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养殖品种、不同受灾程度和养殖渔(农)民的不同需求,制订适合本地实际的恢复生产工作方案。

    (三)加强组织协调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民政、财政、发改委、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力量的支持,加大对受灾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和苗种补放等所需的财政补贴投入。

    (四)加强执法监管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联合有关部门,重点加强对苗种、饲料、渔药等生产物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乘机哄抬物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教育养殖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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