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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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植物检疫的概念及其目的
   (一)概念:植物检疫简称“植检”,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对生产和流通中的某些感染特定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的植物和植物产品采取禁止和限制措施,以防止这些病虫杂草和其它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国家农、林业生产安全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国际间的检疫叫“对外植物检疫”,简称“外检”,国内地区间的检疫叫“国内植物检疫”,简称“内检”。
    (二)目的:一方面是预防国外、外地传入本国、本地区尚未发生或虽有发生但正在大力防治加以扑灭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保护本国本地区的农业生产安全;另一方面又严防本国、本地区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到国外和外地区,维护本国和本地区的贸易信誉,促进国际、国内贸易往来和种质资源的交流。
    二、植物检疫的基本属性
    植物检疫是植物保护体系的一部分,其目的是防止危险性病、虫、草的传播与危害,保护农、林业生产的安全。与一般植物保护相比,又有其自己的特点。表现为:一是实施手段的法制性。植物检疫是依据植物检疫法规开展工作的,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二是涉及范围的社会性。植物检疫工作涉及外贸、邮电、运输、旅游、商业、海关、司法、教学、科研等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是搞好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保障。三是机构职能的行政性。《植物检疫条例》赋予植物检疫部门代表国家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的权力,具有行政执法的职责。四是有较强的针对性,主要是针对植物检疫法规中指明的检疫对象和应检病虫,它们大多数是当时本国和本地区没有或少有发生的,而且都是能够人为传播的。五是所起作用的防御性和技术要求的特殊性。植物检疫是预防和除治并重,即防止国外、外省的危险性病虫的传入,又要防止局部发生的危险性病、虫的传出,并对其采取封锁、扑灭的措施,以保护农、林业生产的安全。
    三、植物检疫的重要性
    在自然界中,植物病、虫、草害的分布有一定的地区性,但它们中的许多种类,包括某些危险性病、虫、杂草是可以随着人为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而传播的。这些病、虫、杂草传入新区后,能生存、繁衍和危害,甚至往往因新区的环境条件适宜而迅速扩散蔓延,造成严重危害,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新的病、虫、杂草一旦传入,常常难于根治而留下无穷后患。由于客观上存在病、虫、杂草人为传播的可能性和事实上造成了严重后果,植物检疫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
    随着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和国内外各种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人们对于新的种质资源的需求比过去任何时候都大,国际国内通过各种来源和渠道交流的种苗,无论在种类、数量、范围方面都日益增多,大大地增加了植物病、虫、杂草人为传播的可能性。因此,实施植物检疫,不仅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四、忽视检疫导致农业灾害的事例
   (一)马铃薯晚疫病:1830年,欧洲人从美洲调运马铃薯时传入晚疫病,到1845年,此病大流行,由于缺乏防治经验,结果造成毁灭性灾害,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爱尔兰饥荒,当时仅800万人口的爱尔兰岛,死于饥荒者达20万人,外出逃荒者达164万人。
    (二)甘薯黑斑病:1890年,首先在美国发现,1919—1921年传入日本,1937年传入我国,现已遍及我国26个省(区、市),估计损失甘薯50亿公斤,且牲畜食用病薯后常引起中毒,甚至造成死亡。
    (三)柑桔溃疡病:1910年,美国从日本引进柑桔苗木时传入,随后美国为根除溃疡病,曾花费5300万美元烧毁疫区的25.7万株成年柑桔树和309.3万株柑桔苗,终于消灭了此病。但1984年,此病再次传入美国,美政府又拨款200万美元,采取了果断的根除措施,将发病地中心用汽油烧毁,阻止了柑桔溃疡病传入美国。
   (四)水稻白叶枯病:原发生在南美国家,50年代在我国华南华东稻区发生,以后随着推广短杆水稻品种传播到南方各省、市,随着南繁育种,此病又传播到北方稻区。我县是1978年首次在厚坝镇发生,现已遍及江、东、浦25个乡镇,白叶枯病90年代在我县发生面广,损失严重。
    五、近年我县查处柑桔检疫对象和销毁情况
   (一)柑桔大实蝇:92年,某果品加工厂违法从湖北省宣恩县调入温州蜜柑原料果5.7万公斤,某个体户违法从宣恩县调入蜜柑8000公斤,经入境检测发现有柑桔大实蝇,被查获销毁。
   (二)大蜗牛:94年10月,在某教师家中查获非洲大蜗牛903只,在白鹤镇一农民家中查获100多只,均全部进行了烧毁。
    (三)斑潜蝇:95年,美洲斑潜蝇随蔬菜调运传入我县,并在我县扩展、蔓延,96年10月,在汉丰、大林、三中、水东等蔬菜基地调查,葫芦科、豆科等蔬菜普遍受美洲斑潜蝇为害,受害叶率达79.7%,虫情指数达52.5,造成蔬菜基地秋菜大面积减产,部分秋菜绝收。
   (四)溃疡病:2001年9月,在岳溪镇草岭等村发现溃疡病,其病菌来源是92年从奉节朱衣区调入未经检疫的棚娜脐橙接穗所致。经过10天,共消毁幼树35124株,耗资10万元,才得到控制。。
    六、植物检疫的机构及职责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规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市和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植保植检站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区、县(市)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2、拟订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3、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防治和消灭工作;4、在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对调出植物根据检疫结果签发检疫证书,对调入植物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和隔离试种;5、协助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在当地的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七、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一)概念:是指国家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一定时期国际、本国、本地区的实际需要,经一定程序制定、发布禁止传播的危害植物的病、虫、杂草名单。而传带这些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即为应检者。            
    (二)确定植物检疫对象名单的原则:凡是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人为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分别制定和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和公布。”
    (三)病、虫、杂草危险性大的含义:1、对当前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一但传入很难根除和防治;3、本地区有该病、虫、杂草的适生条件。
   (四)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共32种):水稻细菌性条斑病、小麦矮腥黑穗病、玉米霜霉病、马铃薯癌肿病、大豆疫病、棉花黄萎病、柑桔黄龙病、柑桔溃疡病、木薯细菌性枯萎病、烟草环斑病毒病、番茄溃疡病、鳞球茎茎线虫、稻水象甲、小麦黑森瘿蚊、马铃薯甲虫、美洲斑潜蝇、柑桔大实蝇、蜜柑大实蝇、柑桔小实蝇、苹果蠹蛾、苹果绵蚜、美国白蛾、葡萄根瘤蚜、谷斑皮蠹、菜豆象、四纹豆象、芒果果肉象甲、芒果果实象甲、咖啡旋皮天牛、假高梁、毒麦、菟丝子属。
   (五)、重庆市补充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共9种)龙眼丛枝病、樱桃致死黄化、玉米弯孢菌叶斑病、玉米灰斑病、番茄斑潜蝇、南美斑潜蝇、二叶草斑潜蝇、蔗扁蛾、冠瘿病。
   (六)、农业部公布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粮、棉、油、菜、瓜果、花卉、中药材、牧草等8大类植物及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其他植物产品和包装材料。
    八、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及实施检疫的原则
   (一)范围:《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粮、棉、油、(不含木本油料)、麻、桑、茶、糖、菜、烟、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本中药材、木本香料、食用菌、牧草、绿肥等植物、植物产品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或种用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为农业植物检疫范围。
     (二)、实施检疫的原则:《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规定:“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施检疫:1、列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2、所有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其是否列入应施检疫名单的)。3、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必须实施检疫。
     九、植物检疫法规中种子、苗木、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概念
“种子”专指用于种植,而非消费加工用的籽实。“苗木”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的植物性繁殖材料和可用于繁殖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是指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种苗在内。“植物产品”指未经加工的植物性材料和虽经加工,但由于其性质或加工性质仍可能传播有害生物的产品。
    十、如何划定疫区、保护区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并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疫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禁止流出疫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所以,不是有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都划为疫区,通常把有检疫对象发生但没有划定疫区的地区叫做疫情发生区。 疫区、保护区的划定权限第十一条有明确规定: 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疫情发生与蔓延情况提出划定疫区和保护区方案,制定相应的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疫区、保护区的改变、撤消的程序,与划定时相同。目前正式以政府名义划定疫区的主要有:柑桔黄龙病(浙江省)、棉花枯萎病(上海市)、美国白蛾(辽宁、山东、陕西省)和水稻象甲(河北、山东等省)。
十一、调运植物检疫办理程序及检疫检验方法
(一)办理程序:调运植物检疫简称“调运检疫”,是指植物检疫机关对种子、苗木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在调运过程中进行的检疫。《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省际间、市内县与县之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下列程序办理检疫手续:1、调入市内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征得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取得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调入单位或个人凭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报检,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调入地的植物检疫机构应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进行复检。2、市内区、市(县)之间调运检疫,调出单位或个人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向调出区、市(县)植物检疫机构报检,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二)植物检疫检验:因检疫对象、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和类型不同而异。常用的方法有:直接检验、过筛检验、比重检验、诱器检验等等。
直接检验:主要用于现场初检,通过肉眼或手持扩大镜检查。
过筛检验:主要用于检验粮谷、种子、油料、小粒干果和生药材中的混入害虫、病粒、菌瘿、菌核和杂草种子。
比重检验:用于检验种子、粮谷、豆类中的内蛀性害虫,也可检验其中的菌瘿、菌核、病秕籽粒及菟丝子等杂草籽。
诱器检验:利用特异性诱集剂,置于特制的诱捕器中,诱测检疫性害虫(主要是成虫),主要用于产地、港口、机场、;车站、货栈、仓库等处的现场检测。
十二、产地植物检疫
(一)概念:产地植物检疫简称“产地检疫”,是指在植物原产地进行的检疫。具体地说,就是对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在其生产期间调查是否发生有植物检疫对象,对调查未发现检疫对象的,签发产地检疫证书;调查发现有检疫对象的,采取检疫消毒处理后控制使用,不能消毒处理的停止调运。
(二)产地检疫的工作重点:1、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2、农林院校、科研单位等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3、为调运而繁育生产的其他植物及植物产品等。
十三、疫情处理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应予扣押、封存、并责令责任人进行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或销毁,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目前采用除害处理的方法主要有:1、熏蒸消毒处理:如毒气熏蒸、药液喷洒等。2、热处理:如微波、高温灭菌等。3、机械汰除:如筛网过筛、液体漂洗等。4、隔离试种:在指定地点隔离观察。 
十四、植物检疫收费和处罚
(一)收费:《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四款规定: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按国家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植物检疫收费是植物检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标志之一。植物检疫机构和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植物检疫任务的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劳动,使用了必要的检疫仪器设备,花费了药品等。所以应当收取适当费用,用于植物检疫事业,更好地执行检疫任务。
(二)处罚:对违反《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处理,是确保植物检疫法规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根据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1、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经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2、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进行选育、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3、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4、违反国家规定进行繁育、试验、生产、推广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 产品的;5、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规定用途的;6、不按规定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7、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200—5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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