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已按照新登记法规《欧盟农化登记规则1107/2009》中的规定来进行农产品的登记审批。该新规中包括:原药登记的数据要求;制剂产品的登记数据要求;产品标签要求;产品登记时采取的统一评估准则;以及已列入欧盟农化登记指令91/414附件1中的原药清单。欧盟官方通报上已发表了新规,委员会自6月14日起将按新规上述5部分的规定对农药进行登记评审。
各欧盟成员国也将自本月起执行1107/2009法规,但部分原药仍将按照久的91/414指令进行进行登记,这些按照旧规进行登记的原药是:7个进入附件1首批更新评审计划的原药(其中4个已更新评审完毕);已经提交再登记申请,尚未被欧盟授予再登记资格的原药;已提交的新原药申请,登记资料经欧盟确认完整尚未获登记的原药。除上述原药之外,其它的原药登记将按照新规执行。31个进入附件1更新评审计划第二批的原药的重新评审虽已启动,仍将按照新规执行。
1107/2009中包括5个规则,其中的544/2011规规则对原药登记的数据要求进行了规定。它制定了登记者提交的登记资料中所应列入的所有信息以及所有需要进行的测试。它将受辖辖的原药分成两个部分,化学物质和微生物,但会采取备受争议的“截点”评判标准,如果某个原药具有危险性质,登记进程将会被中止。
545/2011规则对农药制剂的数据要求予以了规定,所有在欧盟各国家提交的制剂申请中,一旦所含原药获得了欧盟级别的申请,将按照此规定进行登记。该规定也将产品分为化学制剂和微生物制剂两部分。此外,制剂登记中还将采取新的分区登记系统,将欧盟分为三个区域予以登记,一个产品在某区的某个国家获得了登记,就可以在该区域的其它国家被使用,欧盟委员会上月也为分区登记系统发布了相关指南。
546/2011规则统一了登记评估时的标准。提供了了标准模板以供审批当局在评估,审批产品时进行参考,包括制定决议的时间表都进行了规定。统一标准旨在保证欧盟各成员国审批环节中的一致性,同样,将化学产品和微生物产品也进行分开规定。
547/2011规则对产品标签进行了规定,对标签的大部分沿用91/414指令中的规定,只是对农药包装重新使用和试验用产品进行了规定。该规则规定了农药标签上所列信息的相关要求,以及用不同欧洲语言的产品危险性描述进行了规定。
540/2011规则旨在将已获登记的原药转移到新登记法规的附件中,因为旧登记指令91/414指令的废除也意味着其附件1也将届时失效。在发布540/2011规则时,欧盟还同时发布了541/2011和542/2011两个修正案。541/2011修正案规定新法规中的附件将分为A和B两部分,A部分登入的是按照旧体系下已获登记的原药,按照新登记规定,“认为它们已经获得了登记”,部分登入的是按照新登记法规需要予以登记许可的原药。第二个修订案542/2011则特别将新近获得更新登记的杀菌剂多菌灵登入了新附件。
按照这个规定,新附件中清单中的原药数目为353个,包括新原药和自1993年上市以来获得再次登记的原药。第一个被列入的是杀菌剂抑霉唑,这个原药是1999年被列入到91/414指令附件1的,它也是欧盟首次更新评审计划中的7个原药之一,它的原始登记状态被延长到了12月31日,将于2011年8月1日进行重新列入。最后被列入的是杀菌剂粉唑醇。
在这个表单中有107个杀菌剂原药,和26个生长调节剂以及一个草类抑制剂,78个常规杀菌剂和14个生物杀菌剂,8个具备额外杀菌用途的杀菌剂或者杀螨剂以及3个作物疾病抗性激活剂。
包括37个常规杀虫剂和9个生物杀虫剂,7个杀螨剂,13个杀虫剂/杀螨剂,2个生物杀菌剂/杀螨剂,1个杀虫剂/沙基氨基/除草剂/生长调节剂也被列入了清单中。
此外还有1个杀线虫剂,1个生物杀线虫剂,6个具有杀菌或者杀虫性质的原药以及一个熏蒸剂也被列入到清单中。
16个驱赶剂,4个具备杀虫或者杀菌剂特性的驱赶剂,8个引诱剂也被列入到清单中。
7个灭鼠剂,包括其中一个具备灭虫用途的产品,2个灭螺剂和2个消毒剂也被列入清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