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加强禁用限用农药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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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我国农药行业快速发展,各方面都有显著提高。但是依旧有不少因素制约着农药行业的健康发展。针对农药不规范这一现象引起了农药部门的重视。
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备受社会关注,农药残留超标是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无法保证的重要因素。据调查,农药残留超标的主要原因是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在准用农药中非法添加禁用限用农药成分,使农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违禁农药。
“然而,目前在此方面的监管上,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或缺乏依据,”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芹说,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含有禁用限用隐性成分的农药必须经过化验检测才能确定,而目前化验检测机构开展农药化验时,只能对其中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的登记成分情况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报告,对农药中的隐性成分只可以进行定性定量检测,但不能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报告;违法经营额难以认定,处罚额度轻;出现问题取证较难,根据现行规定,如果出现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必须有确凿的事实证明该农产品与所使用的农药有相关性,公安机关才能追究农药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处罚监管范围较小,《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对因含有使用禁用农药或农药残留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进行处理时,仅对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进行处罚,而对作为直接生产主体的农民却没有处罚规定。
此外,这类违法经营活动隐蔽性强。高明芹解释说,“这类农药生产经营者都是"地下"流通,查处难度大,单靠行政执法手段难以查处,需要用强有力的法律和刑事执法手段予以查处。”
鉴于此,高明芹建议:一是国家尽快出台实施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已启动了6年多的时间,至今未能公布实施,影响了对禁用限用农药的查处;二是尽快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生产主体的组织带动作用,对一家一户的农产品生产者(农民个人)违规使用违禁农药,要落实处罚措施;三是对违法生产、经营企业从严监管,建议建立通报、曝光、整改、约谈等手段,对问题严重的企业实施关停,相关责任人终生禁止从事该行业;四是落实刑事侦查手段,对生产、经营、使用含违禁农药的企业和个人,直接由公安机关负责,采用刑事侦查手段,追根溯源,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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