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肥料包装标识鉴别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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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肥料包装标识是吸引农民注意力、决定购买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国家标准和农业部颁布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都对肥料的包装标识作出了规定。在市场抽检中,讲信义、质量优的复混肥料生产企业的肥料标识相对规范,但也有一些肥料生产企业为了牟利,往往在标识上做文章,存在严重误导农民的行为,使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农民朋友需要了解肥料包装标识方面的有关常识,提高鉴别肥料的能力,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如何从包装标识鉴别肥料

  1.查看肥料包装标识是否规范

  主要看包装标识是否规范地标注有:产品名称,养分含量,肥料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等需要标注),肥料执行标准号,适宜作物或适宜地区(水溶肥料、微生物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新型肥料等需要标注),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产品使用说明,警示说明等。如果上述标识不完整、不规范,则可能是劣质或假冒肥料。

  2.查看肥料包装标识是否与肥料登记证内容一致

  查看、核实确认包装标识是否与肥料登记证内容一致,主要是看肥料包装标注的肥料登记证号,产品名称,养分含量,生产厂家及地址,肥料执行标准,适宜作物或适宜地区,注册商标是否与肥料登记证内容一致,以及肥料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肥料登记证的相关信息可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省级土肥管理部门查询。

  3.肥料包装标识常见的问题

  产品名称不规范:不标注通用名称,只用商品名称,或巧立各种名称。

  养分标注不规范:将有机质、中量元素、微量元素计入总养分中。例如,复混肥包装袋上带有误导性的标识主要有:将氮、磷、钾三要素与中量元素钙、镁、硅、硫及微量元素锌、硼、铁、锰、钼、铜等养分加在一起作为总养分含量。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将有机质含量作为有效养分含量与氮、磷、钾总养分加在一起。以氯化物为原料的复混肥料包装上没有标注“含氯”,以枸溶性磷为原料的复混肥料没有标注枸溶性磷。

  标注信息不全:没有标注肥料登记证号(有的伪造肥料登记证号),没有标注肥料执行标准号,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号,需要标注适宜作物的没有标注适宜作物,生产厂家、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标注不准确、不详细等。

  使用夸大性质的词语:在包装上使用夸大虚假性词语或模糊概念,如“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农科院合作”等。 在肥料功效上使用“提高抗病性、减少病虫害”等夸大肥料功效的词语。不使用汉字改用拼音,假冒误导是进口产品等等。

  肥料包装标识应标注的内容

  1.肥料名称及商标: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对商品名称或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2.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肥料产品标准中已规定规格、等级、类别的,应标明相应的规格、等级、类别。肥料产品单件包装上应标明净含量。

  3.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

  单一肥料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

  复混肥料应标明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15-0-10。

  中量元素肥料应分别单独标明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若加入微量元素,应分别标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相加。

  微量元素肥料应分别标出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水溶肥料应分别标出大量元素含量和中量元素含量或微量元素含量。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应分别标出腐植酸含量和大量元素含量或微量元素含量。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应分别标出氨基酸含量和中量元素含量或微量元素含量。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应标出微量元素的含量。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应标出中量元素的含量。

  农用微生物菌剂应标出有效活菌数。复合微生物肥料应分别标出有效活菌数和总养分含量。生物有机肥应分别标明有效活菌数和有机质含量。

  有机肥料应标出有机质含量。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应标出有机质含量和养分含量。

  4.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如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等。

  5.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6.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

  7.肥料标准:应标明肥料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8.警示说明: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不当,易造成财产损坏或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应有警示说明。

  9.肥料登记证号:分农业部肥料登记证号和省级肥料登记证号,相关信息可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省级土肥部门查询。

  10.适宜作物或适宜地区:水溶肥料、微生物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新型肥料等应标明肥料产品适宜的作物或土壤。

  11.产品使用说明:施用量、施用时期、施用次数及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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