鲆鲽类养殖常见疾病防治的安全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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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鱼病就需要治疗。对症下药,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但在鲆鲽类的养殖生产中(包括其他水产品的养殖)却存在着诸如药物的选择不准确、搭配不合理或使用方法不当等许多问题,使养殖的鱼要么是病没治好,造成死亡;要么是病虽治好了,治疗药物却在鱼体内累积,造成鱼体中毒,达不到无公害产品的要求。

    1.渔药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准则,国家已有了明确的规定,该准则《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规定: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的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的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在养殖过程中对病害的防治,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对渔药使用的规定,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标准的渔药。积极鼓励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水产品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休药期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量符合《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NY5070-2002),养殖用饲料中的药物添加应符合《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要求》(NY5072-2002),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2.药物的选择与使用方法:在查清了病原的基础上,选择何种药物来治疗养殖鱼类的疾病,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根据患病鱼的状况来确定。首先根据鱼的大小、吃食状况确定渔药的使用方法:是用药饵投喂、药浴浸泡,还是注射、涂抹等,然后再选择渔药。

    第二,要根据病原体来确定。要确认病原,对症下药,根据病毒、细菌、寄生虫等病原体的特点,选择用药。

    第三,要了解渔药的特性。药物是水溶性的,还是脂溶性的;是外用的,还是内服的;和其他药物能否混合使用等一系列问题都要了解,才能决定其使用方法。

    第四,要了解该药物是否经常使用,多次使用同一种药物,会导致病原菌的耐药性逐渐增强。

    3.渔药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生产中经常遇到治疗失效的现象。出现此类问题后要认真分析、综合判断,不能盲目地下结论,更不能胡乱换药,盲目治疗。

    首先,要仔细审核对病原体的鉴定是否正确。只有对病原体的正确分析和鉴定,才能对症下药。

    其次,考虑用药浓度是否足量,不能随意增减用药量,延长或缩短用药时间。

    第三,所选药物是否初次使用,是否与其他药物混合使用,使用时的水温等环境因子的干扰等因素也要考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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