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划等级单位 根据以往国内外所作的有关区划,可以归纳成如下区划等级单位,以作参考方案,见表3-3。
全国综合农业气候区划可以划分为三级或四级,第一级农业气候大区,第二级农业气候带,第三级农业气候地区。第四级农业气候地带。省级农业气候区划可以划分为三级或四级,即带、地区、地带和区。县级农业气候区划一般只分二级,即区和小区。
2.区划指标体系
(1)区划指标体系的基本要求 由区划等级单位的指标组成该区划的区划指标体系。农业气候区划指标体系要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其一, 区划指标因子要具有农业气候属性,指标不仅要有明确的农业意义,而且对农业的地域空间分布应具有明确的指示性;其二,各等级单位指标之关系既要有相互独立性,又要有反映等级地域差异的层次性,并有分区、划片、定界限的可操作性。其三,高级区的指标一般应反映大气候环境,具有区域特征或具有地带性。大气候环境主要是由太阳辐射、大气环流以及海陆远近的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它对农、林、牧类型、种植业和养殖业制度的形成、潜力和发展方向有决定性的影响。例如光热水组合类型的指标、农业气候热量带指标、气候湿润状况的指标等都具有表示大农业地域分异的特征。低级区的范围不大,大气候环境差别也不大,主要受局地下垫面状况影响而形成的地方气候。因此,低级区的划分要选择可反映地方农业气候特色的指标;例如能表示地形和下垫面引起水热状况重新分配的指标,作物生长发育关键期的热量和水分条件、以及有局地特点的主要农业气候灾害指标等。
(2)综合因子指标和主导因子指标 在生态环境中,多因子的综合影响不等于每个因子影响的总和,表现出单因子影响的不可加性和多因子综合影响的不可分性。关于多因子组合原则的具体实现,可借助多因子复合指标,或多因子群分析的一次性分区来完成。在区划因子组合中,各因子对区划对象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有主次之分。因此,有主导因子指标和辅助因子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