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部“动物保护法”在征集意见过程中,有不少市民对“动物福利”提出质疑。对此,法律专家经过讨论,决定改变提法,起草“反虐待动物法”,中国首部“动物保护法”改为“反虐待动物法”。
反虐待动物法是中国正在起草中的一部法律,“虐待”是指故意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杀害动物。新起草的法律将贯彻反对虐待动物的原则。目前,该法律专家建议稿已基本完成。
有专家透露,《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分为九章,大致包括反虐待动物的主要制度,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等多类动物的反虐待措施,动物医疗、动物运输、动物屠宰的反虐待措施,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据悉“禁食猫狗肉”写进了《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有专家认为“禁止吃猫肉狗肉并不会给市民带来太大的影响,现在物质生活这么丰富,吃猫肉狗肉的人毕竟是少数。”
反虐待动物法 食用猫狗肉罚款五千拘15天 ,《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规定,违法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肉,将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监管职责方面,由公安机关统一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必须设立统一的报案电话,其他部门分工负责。
据了解,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等支持“反虐待动物法”立法,此法出台有望消除贸易壁垒,提高中国羊绒、羽绒等产品的进出口量。
常纪文教授表示,暂缓制定“动物保护法”,是根据现实情况所作的决定,从长远来看,“动物保护法”仍然需要。
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规定食用猫肉狗肉罚款五千拘留15天,对此,我认为有失偏颇。吃什么,不吃什么是人和动物的生活习惯和自然需求,是人和动物的自由和权利,是大自然的生存法则,不应该用法律强制规定,那样也失去了法律本意。法律应维护公平正义,维护人类社会和自然法则的正常延续。关键是增强善待动物意识,惩治哪些肆意虐杀、摧残动物行为。
虐待动物并不是一提制定反虐待动物法案就要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不能再宰杀牛羊,不能再做动物实验,而是怎样尽人的可能减少动物的痛苦。目前国外的反虐待动物法案一般都针对野生动物、畜牧动物、家养动物和实验动物有不同的规定。对于野生动物,世界范围内都是以保护为主,对于畜牧动物不是不能使用,而是在饲养的过程中怎样保证给动物一个基本的生存环境,在宰杀的过程中怎样尽量减少动物的痛苦。我们了解到国外在宰杀畜牧动物时,一般都是一头动物进入屠宰房后立即阻断,在一个单独的空间用高压电快速击中动物的致命部位,使动物在很短时间内失去知觉,再进行宰杀。而我们现在的屠宰流程是让动物排着队走进宰杀场,动物能够看到自己的同伴怎样惨叫、流血,怎样被分割。目前国内很多野蛮的宰杀方法,不仅对畜牧动物是非常不人道的,对食用的人也是很有害的。因为动物处于突然的恐怖和痛苦状态时,它的身体本身也会产生一种急剧的生理变化,产生一些毒素或是其它不好的物质。这些毒素对食用者也非常有害。众所周知,我国是个畜牧大国,但是我们的蓄产品却很少达到出口标准,其中的原因之一就与这种落后的屠宰方式有关。
英国有专门的《实验动物法》,对怎样使用实验动物,怎样把实验动物的痛苦减少到最低点都做了规定。反虐待动物法案实际上倡导的是尊重生命、善待生命的文明观念。
反虐待动物法案提出的是基本的人道要求,而不是完全不食用动物。动物与其它物品不同,它是活的生命,它有感知痛苦的能力。它们也应该有基本的福利保障,不能被恶意虐待和残害。英国最早的《马丁法案》就把伤害动物本身视为犯罪。美国不但制定了《反虐待动物法案》,还专门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案》,对人该给动物一个什么样的正常生存环境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德国对屠宰动物有严格的要求,其中包括卖鱼者不能把活鱼直接卖给顾客,顾客选好鱼后由商户把鱼放进柜台上的电箱里快速杀死后才能出售,一方面考虑到有的顾客不敢自己杀鱼,另一方面也防止了虐杀的情况出现。一个国家的国民对待动物态度如何,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畜牧动物是供人们食用的,但是要看怎么吃?一个标榜文明的人和民族,不应该把满足自己的食欲建立在对动物的残酷折磨上面。
中国是一个中药大国,动物入药的情况很多,对于这些问题也应该加以考察和反省。很多教科书甚至动物园的解说词上都有动物入药的介绍。有一些入药的方法还特别残忍,不仅要活的,还要用种种方法折磨动物才能体现出药用价值。其实科学发展到今天,很多的动物药用元素都可以找到替代品,而很多以残害动物为代价入药的东西并不是人所必须的,也并非急救用药。比如活熊取胆,按传统的中医理论熊的胆汁固然有明目等“药用价值”,但是仅仅为了这些可以找到替代品的药用价值,就让成百上千活生生的熊常年关在铁笼里,定期遭受死去活来的折磨,实在是文明的社会所不能容忍的。
现在更有人仅仅为了保健和美容,就置动物的死活于不顾,比如割去活海狗的生殖器,再把海狗扔回大海,任其在极度痛苦中死去。令人痛惜的是,这些残酷危害动物的行为正日益扩大和蔓延,而消费者就是这残害动物的最后一环。野生动物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它们应该得到很好的保护;家养动物以自己的生命贡献于人类生活,它们至少也应该享受生命的一般乐趣,而不能在被虐待中完成一生。去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现在我们正全力以赴准备迎接2008年在中国举办的奥运会,保护动物、善待生命不仅是国内所有善良人的愿望,也关系到我们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
《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的猫狗肉禁食令近日在网上引起热议。该建议稿主张立法规定禁食猫狗肉,违法者将面临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天监禁。不少反对者认为它有损人吃肉的权利。
昨天,首席起草专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社会法室主任常纪文教授接受早报记者时表示,“禁食猫狗肉”会因地制宜。
据报道,《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规定,违法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肉,将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规定在网上引起巨大争议。有网友认为,“‘违法食用’这个模糊提法很好,说你违法就违法,罚款将是一笔可观的收入。”“难道鸡鸭鹅猪和猫狗不一样,在专家眼里猫狗比其他动物高出一等。”
当然,也有很多网友对此表示了赞同,认为“人类确实还没有进化到不吃肉的程度,但不能因为需要吃肉就连猫狗肉也要吃”。
对于什么是“违法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肉”,常纪文对早报记者解释说,“有媒体对此有误解。什么是违法食用?打个比方,比如北京规定禁止食用,在这些地域有自己的规定,那么在这些地方食用就是违法的。再比如东北,那里有很多朝鲜族,他们有吃狗肉的民族习惯,那在东北就可以不禁止,吃狗肉就是合法的。”常纪文表示,“反虐待动物法”即使出台,也需要地方出台配套规定。
常纪文初步并不打算向今年全国“两会”提交该建议稿。同时他表示,暂时不会把建议稿公之于众。
反对虐待动物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应于支持。但是对禁止食用狗肉的提法,认为失之轻率,有违正常的社会习俗。
1、反对虐待动物的主张仅仅靠用法律来确立是不够的,治标不治本。最重要的是让每个人都不在存有虐待动物的思想。关键还是要在教育上培养人们的爱心意识。
2、法律不可定的太过苛刻,因为“物以稀为贵”的原理,如果刻意强调反对虐待动物,禁杀动物,那么对于那些风俗还是吃猫狗之类的地区来说,无疑于是伤口撒盐,这些动物的价格会一直上涨,不断无法禁止,反而会加大人们对动物的虐杀行径,说到底,还是要转变有些地方不良的和落后的思想观念。
在国内法之外,欧洲也还出台了一些国际性动物保护公约。这些公约对各缔约国也有相当大的约束作用,如1976年通过的《保护农畜欧洲公约》、1979年制定的《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等。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禁止虐待动物法》。
反虐待动物法 1.葡萄牙1995年的《保护动物法》第一章“保护的总原则”列举了以下四个保护原则。一是禁止所有的造成不必要的死亡、虐待、持续的痛苦或剧烈伤害等非法残暴对待动物的行为。二是动物患病、受伤或者处于危险的边沿,应该得到尽可能的帮助。三是禁止要求动物做力不能及的事情;禁止用带结的鞭子和大于5毫米的马刺或者其他可能对领头动物身体造成孔形伤害的工具,马术、斗牛和其他法律所许可的情况除外;如果不是出于诊治、使之康复或者使之立即而又有尊严地死亡的目的,禁止从他人家庭、商业、工业或者其他场所获得或者处置处于人类保护和照顾的体弱、生病、衰败或者年老的动物;禁止有意抛弃处于他人家庭、商业、工业或者其他场所获得人类保护和照顾的动物;除非经过证实的科学实验需要,禁止把动物利用于导致其相当疼痛、痛苦的教学、训练、拍电影、展览、广告或者其他类似的活动;除非出于打猎的实践需要,禁止让动物从事特别困难的训练或者使动物参与到和其他动物对抗的实验或者娱乐之中。四是濒危动物物种应该得到符合其生态系统规律的保护。可以看出,这四个总的原则是基本原则和具体调整规则结合的产物。
2.瑞典2002年修订的《动物福利法》第2部分(关于动物管理和对待的基本规定)虽然没有用专门的条款来归纳动物福利保护的基本原则,但该部分利用8条的篇幅阐述了对待动物的基本态度,如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动物必须被善待,并且能够得到保护,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和疾病。”第3条第1款规定:“动物应该得到充足的食物、水和充分的照顾。”第4条是关于动物的栖息场所条件的问题,第5条是关于动物的过度劳作问题,第6条是关于动物行动自由的限制问题,第7条和第8条是分别关于动物买卖和运输的基本规定,9条是关于生病和受伤动物的救治或者人道扑杀问题。可以看出,它们充分地体现了“没有正当的理由,任何人不得引起动物疼痛、痛苦或者忧伤”的基本原则。
典型的动物福利保护基本法或者综合性法律主要有瑞典1988年颁布的《动物福利法》、丹麦1991年颁布的《动物福利法》、德国1993年颁布的《动物福利法》、葡萄牙1995年颁布的《保护动物法》等。专门的动物福利保护法律或者法令,以英国为例,该国1906年颁布了《狗法》,1930年颁布了《控制狗的法令》,1983年修订了《宠物动物法》(1951年颁布)等;以瑞典为例,该国1987年修订了《猫狗监管法》(1943年颁布),1999年颁布了《狗的饲养、销售和喂食法》,2000年颁布了《狗标记和登记条例》等。
3.英国:为动物立法源远流长
其实,欧美许多国家在19世纪就基本完成了防止虐待动物的立法。1809年,有人在英国国会提出禁止虐待动物的提案。这个提案在上院获得通过,但在下院却遭到一片嘲笑。但没过太久,世界上第一个反虐待动物的法案还是在英国诞生了。
1822年,被称为“人道的迪克”的理查德·马丁提出“反对虐待以及不恰当地对待牛的行为”的法案,并在英国国会获得通过,这就是著名的《马丁法案》。两年后,在伦敦一家咖啡屋里,牧师亚瑟·布鲁姆召集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动物福利组织“反虐待动物协会”(PSPCA)。协会里的专职监察员领取很少的薪水,却工作得非常认真,他们不停地向公众宣传动物福利知识,向学校提供教材,对虐待动物的人提起公诉。1840年,英国女王维多利亚给协会冠以“皇家”头衔。
目前,英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有10多个,如鸟类保护法,动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及乡村法,宠物法,斗鸡法,动物麻醉保护法,动物遗弃法案,动物寄宿法案,兽医法……不仅面面俱到,而且不断修订,甚至对饲养以供食用的动物,法律还规定要由专职人员实行“无痛感的”宰杀。
最近,英国新的家畜福利法已呈送议会,根据新法的规定,年龄低于16岁的儿童,因还不够成熟,不能承担起照顾、保护宠物的责任,将被禁止购买宠物,家庭里的所有新增宠物都必须由成人购买;与此同时,商场为了促销而赠送金鱼的传统做法将被禁止。对于对动物的侵权行为,新法有更加严格的惩罚措施,新法还加强了对动物园这些“圈养动物”的地方的管理。
4.美法德:动物立法详细周到
美国不但制定了《反虐待动物法案》,还专门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案》,对人该给动物一个什么样的正常生存环境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法国在1850年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案,爱尔兰、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等欧洲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反虐待动物的法案。
二战以后,这些国家又根据社会变化和需求,陆续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和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比如,瑞典就在原有动物保护法律的基础上,于1997年制定了强制执行的《牲畜权利法》。这部旨在改善动物福利的法律规定,不能用过于拥挤和窄小的笼舍养鸡,在夏季必须把牛放出去吃草,猪要有稻草铺地以便休息。这些规定都是针对机械化饲养动物导致的严重贬损动物生命的情况而设立的。
德国《动物保护法》强调,必须把人以外的动物列入道德关怀的范围之内,对于动物的生命,人们应该像对待在心智能力上居于同等层次的人的生命一样尊重。凡是人为给动物造成痛苦的都要追究法律责任。该法甚至规定,在宰杀动物时必须使用麻醉药,这不仅适用于所有的温血动物,而且包括冷血动物,如鱼类。在德国买鱼不能把活鱼带回家,在鱼出水前要将鱼一下处死,以尽量减少活鱼在离开水的情况下憋死的痛苦。如果执意要把活鱼带回家,必须去药店买一粒“晕鱼丸”,这种“晕鱼丸”放入水中后立刻融化,鱼儿在几秒种后就会被麻醉而晕睡,在宰杀时,鱼就不会有丝毫痛苦了。
动物立法:世界潮流
在国内法之外,欧洲也还出台了一些国际性动物保护公约。这些公约对各缔约国也有相当大的约束作用,如1976年通过的《保护农畜欧洲公约》、1979年制定的《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等。
在亚洲,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日本等国和中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在上个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社会发展程度各不相同,但它们的动物福利法都有类似的主旨。新加坡1965年制定的《畜鸟法》是为了“防止对畜或鸟类的虐待,为改善畜、鸟的一般福利以及与之有关的目的”。菲律宾1998年出台的《动物保护法》的主旨是,为了“通过督导及管制一切作为商业对象或家庭宠物之目的而繁殖、保留、养护、治疗或训练动物之场所,以对菲律宾所有动物的福利进行保护及促进”。香港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旨在“禁止与惩罚残酷对待动物”。台湾《动物保护法》则是为了“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
首部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承担主要起草任务的《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近日与各有关部委、动物保护组织代表以及法学专家见面,听取他们的修改意见。这部法律的主要起草者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常纪文告诉记者:“单纯的道德谴责解决不了中国一再发生的虐待动物问题,需要一部反虐待动物的法律,已成为各方人士的共识。”
反虐待动物法 常纪文表示,为听取社会各界对这部法律的意见、建议,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和英国防止虐待动物协会近日专门在京召开了“中国动物保护与管理法制建设国际研讨会”,与会的国内外代表围绕反虐待动物的背景和目的、反虐待动物的基础理论、反虐待动物的体系、反虐待动物的执法和司法、野生动物的反虐待法制建设、实验动物的反虐待法制建设、农场动物的反虐待法制建设、宠物动物的反虐待法制建设、动物医疗的反虐待法制建设、动物运输的反虐待法制建设、动物屠宰的反虐待法制建设等角度,对《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进行了充分的研讨。
各方专家认为,目前,单纯的道德谴责解决不了中国一再发生的虐待动物问题,需要一部反虐待动物的法律,但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的发展有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之中,我们应借鉴国外成熟的动物保护立法经验,发展和完善既符合中国国情与文化传统,又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反虐待动物法律;同时,《反虐待动物法》旗帜鲜明,比《动物保护法》、《动物福利法》、《善待动物(促进)法》等名称更加切合现实的需要,更能够为大众接受。
专家们建议,目前情形下,专家版的《反虐待动物法》宜粗不宜细,通过以后再慢慢细化;法律中要把道德提倡、伦理教育、法律引导、法律制裁相结合。
针对未成年人虐待动物现象日益增多的问题,常纪文认为,对未成年人的处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对未成年人要挽救、挽救再挽救,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加强监管责任规定。常纪文的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各方专家的肯定。